名稱 | 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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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0/12/4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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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農糧署為遴選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利用網路公告為相關推廣計畫之推薦產品名單,並提供農民選用之參考,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之遴選推薦,透過現場製程查核、定期檢驗、製造廠(場)查驗及市售肥料查驗等方式,管控推薦產品品質,符合本作業規範之肥料產品,得列為推薦品牌名單。 三、農糧署為辦理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得邀集農委會農業試驗改良場所、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肥料產業團體(公會或協會)代表、相關專家學者等單位人員所組成審查小組,執行製造工廠(場)現場製程查核及品質查驗等相關事項。 四、申請品牌推薦種類及資格: (一)申請品牌推薦適用之肥料品目:豆科根瘤菌肥料(品目編號8-01)、游離固氮菌肥料(品目編號8-02)、溶磷菌肥料(品目編號8-03)、溶鉀菌肥料(品目編號8-04)、複合微生物肥料(品目編號8-05)及叢枝菌根菌肥料(品目編號8-06)等六種。 (二)須為已取得國內製造肥料登記證之肥料產品及本作業規範之微生物肥料,且其肥料登記證有效期間應達六個月以上。 (三)肥料業者同時生產數種符合前開第一、二款條件者,得同時申請審查。 五、申請品牌推薦之產品現場製程查核基準: (一)肥料登記證所載之製造工廠(場)地址,確實設有廠(場)房、製造機具及設備,且依現場客觀情形可判定確屬營運中之狀態者,並有生產事實可供查證者。 (二)產品使用之主要原料應與該肥料登記標示樣張所登載之使用原料應相符。 (三)現場已完成包裝之產品者,其肥料包裝、標示及廣告,均符合肥料登記證登載內容及肥料管理法之規定者。 六、申請品牌推薦作業程序: (一)由肥料業者檢具下列文件一份,向農糧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如附表一,須提供產品包裝重(容)量及製造成本估算)。 2.申請產品之肥料登記證影本。 3.辦理肥料登記證時所檢附「微生物肥料製劑產品資料表」(「微生物培養條件及菌落特徵」、「檢驗分析方法」)。 4.申請產品之田間試驗成果報告(須說明使用方法、使用量及肥料效果)。 (二)農糧署受理案件後,訂定時間邀集審查小組辦理現場製程查核,並核實填載現場查核(委員)紀錄表(如附表二、三);前開查核結果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由審查小組就申請產品,於現場會同業者抽樣封緘後,送請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或農委會農業試驗所辦理品質成分分析檢驗,檢驗項目包括有效活菌數(孢子數)、活性(菌根染色)、雜菌率、大腸桿菌群及菌種鑑定等五項為原則,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三)現場製程經查核結果不符合本作業規範規定者,不予抽樣送驗,農糧署應將不符合規定之理由以書面通知業者,業者完成改善後,得於現場製程查核日起屆滿二十日後,重新申請現場製程查核。另現場抽樣送驗結果不符規定者,農糧署應將檢驗結果以書面通知業者,業者完成改正後,得於前開通知發文日起,屆滿三個月後重新申請。 (四)經現場查核及品質成分檢驗均符合規定者,即列為推薦品牌名單,並登載於農糧署網站公告周知。 七、肥料業者所申請之產品,已列入「有機農業適用肥料推廣計畫」補助品牌者,免經現場製程查核,農糧署書面審查納入國產微生物肥料品牌推薦名單。 八、品牌推薦產品之監控管理 (一)品牌推薦業者自行品管 1.肥料業者每年應將品牌推薦產品抽樣送驗至少一次,並於檢驗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將檢驗報告影本送交農糧署備查。 2.未依前項規定將檢驗報告送交備查者,將停止網路登載推薦。逾期一個月內,經補送檢驗報告者,得向農糧署申請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3.肥料業者應按月於農糧署補助作業系統登打微生物肥料產品之品項、數量及經銷流向等資料。經農糧署通知未於期限內配合辦理者,停止網站登載推薦,二年內不得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之廠牌名單。 (二)計畫辦理查驗 1.農糧署得以年度計畫辦理農民購肥末端品質抽驗工作,送請國立中興大學土壤調查試驗中心或農委會農業試驗所辦理必要成分分析檢驗。 2.前項品質查驗結果不符規定者,停止網路登載推薦;肥料業者得向農糧署陳述改善措施,並經申請辦理複驗合格後,恢復網路登載推薦,檢驗費用由業者負擔。 3.同一家業者各品牌推薦產品,品質查驗結果不符規定,二年內達三次者,二年內不得列入農糧署網站登載推薦之廠牌名單。 (三)市售品牌推薦產品查驗 1.經列為品牌推薦之產品,由各縣(市)政府列為市售肥料之重點查驗對象,加強查驗。 2.縣(市)政府辦理市售品查驗,品牌推薦產品如經查驗不合格者,依肥料管理法規定查處,並應將其違規情節函知農糧署,俾辦理後續停止或恢復網路登載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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