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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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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110年「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契作戰略作物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1/1/25
發佈類型其它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
沿革時間
  • 110年1月25日農糧生字第1101064073號函核定
  • 111年3月31日農糧生字第1111064341號函核定與111年起契作戰略作物及地方特色作物作業規範已合併
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農民契作種植可替代進口及具外銷競爭力之戰略作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 適用作物範圍:

非基改大豆、小麥、蕎麥、胡麻、仙草、薏苡、高粱、綠豆、毛豆、矮性菜豆、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 、原料甘蔗、油茶。

三、 適用本作業規範之農地:符合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執行作業規範之基期年農地。

四、 參加契作農民之資格:農民依本作業規範種植前揭作物,應與業者簽訂契作收購契約書。

五、 申報方式:
 
(一) 農民應依本會「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所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辦理。

(二) 農民應檢具與契作業者(廠商、加工廠、合作社(場)、農會或農業產銷班等單位)簽訂之契作收購契約書(格式如附件1至4),並由現耕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申報。採種蔬菜之契作廠商,應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取得種苗業登記證之種苗業者。

(三) 油茶:本規範輔導年期為4年(8期作),每年依期作別勘查2次,該農地應於新植前提出申報,自108年起,需每期作辦理申報作業。

六、 勘查認定及獎勵基準:
(一) 勘查認定:

1.契作作物須以經濟生產為前提,成活率佔該種植面積80%以上。除小麥及蕎麥准予不開溝撒播方式栽培、油茶可不開溝作畦,其他作物未另為規範者,應採作畦或行列栽培,作畦者最大溝距3公尺為原則,並應做好田間雜草管理及病蟲害防治,各作物栽培模式如下:

(1)高粱每平方公尺至少種植八株、大豆、綠豆、毛豆及矮性菜豆至少25至30株。

(2)原料甘蔗:農民秋植甘蔗應於每年11月底前完成種植,春植甘蔗應於每年3月底前完成種植;宿根甘蔗於前作採收後,應實施補植(缺株嚴重蔗園)或開根施肥或有中耕除草等作業,農民完成上開作業,並經調查確認後核予。

(3)油茶:

①田間應管理良好,並實施必要病蟲害防治等田間管理措施,且田區須適當防除雜草,於主作物周圍半徑20公分內之雜草高度不可高於主作物高度之1/2。

②以新植為限,並平均分布生長良好;第1次現勘每公頃應種植之最低株數800株以上,即給予補貼獎勵,第2次以後現勘之田區成活株數應達最低株數之80%以上。

(二) 考量各地風土及氣候差異,栽培作物之溝距可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採個案認定方式核予或依公告之臺灣良好農業規範(TGAP)或各區農業改良場訂定栽培標準認定之。
 

(三) 獎勵基準:
獎勵基準
作 物 項 目
獎 勵 金 額(元/公頃/期作)
一般農友
大專業農
非基改大豆
60,000
70,000
原料甘蔗
30,000
40,000
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高粱、綠豆
45,000
55,000
油茶
第1-6期45,000
第1-6期55,000
第7-8期22,500
第7-8期32,500
毛豆、矮性菜豆
40,000
50,000
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
30,000
40,000


七、 獎勵金核撥方式: 

(一)如有配合政府防治政策採行深埋、淹水等措施而影響其產量或無法繳交者,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會同轄內農業改良場(所)等相關單位認定後核予獎勵金。 

(二)非基改大豆、小麥、蕎麥、胡麻、薏苡、仙草、綠豆:經勘查符合,由農民於當期作結束後一個月內持契作業者出具之繳交證明(大豆繳交量至少750公斤/公頃、綠豆繳交量至少500公斤/公頃),一次撥付獎勵金。逾一個月期限者,另依補發程序辦理。

(三)原料甘蔗、油茶:契作契約書存續中,每期作經勘查符合,一次撥付契作獎勵金。

(四)高粱、毛豆、矮性菜豆:經勘查符合,一次撥付獎勵金。

(五)採種蔬菜(西瓜、青花菜、花椰菜):青花菜及花椰菜須於12月以後,於田區現勘是否抽苔開花,判別該田區是否為蔬菜採種田,確保蔬菜採種農民權益。

八、 申報契作作物經勘查成活率不合格或可能導致繳交量不足規定數量者,係因生育期間遭受天然災害,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獎勵基準核發契作獎勵金。其遭受天然災害時之特別處理作業程序如下:

(一)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 已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農地,倘申報之契作戰略作物與領取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作物相同,得由公所逕核予當期作轉(契)作獎勵。

2. 未符合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則依各項作物勘查認定原則之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據以核發。

3. 未於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受理期限內申請,惟有受災事實之農地,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者,仍得依獎勵基準核發契作獎勵金。

(二)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市、區)公所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當地縣市政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召集相關單位會勘及函報農糧署核備。

九、 契作本作業規範所列作物之處理:契作生產之作物全數由訂約雙方依契約使用、交易或銷售,訂約雙方應自行處理產銷事宜,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

十、 油茶輔導年限規定:

(一) 農地經勘查合格後得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4年8期)結束後始移出基期年田區,爾後不再受理移入,契約收購之年期自申報年期起算應至少4年,第5年起回歸一般產業輔導及輔導續辦契作。

(二) 如於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地區特產作物轉申報為契作進口替代作物者,於領取契作獎勵金至輔導年期(4年8期,包含申報地區特產作物之年期)結束後,該地即移出基期年田區。已領取第1期作獎勵金後中途退出者,除因栽培環境不適,並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及農會、農業改良場、農糧署當地分署會同勘查認定屬實,可同意恢復基期年之資格外,其餘中途退出者,不予同意恢復基期年資格。

十一、 農民以有機栽培種植本規範所列之契作戰略作物,檢附驗證機構出具之有機轉型期或有機驗證文件,得以自產自銷,並出具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之切結證明文件,得申請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該項作物之獎勵金。

十二、 農民種植胡麻、油茶等可立即透過加工調節庫存,減少銷售壓力之作物,如自有加工室(廠),於其自有耕地種植適用本作業規範作物供自行加工銷售食用者,農民應檢附加工室(廠)之工廠登記證或加工室(廠)合法使用證明文件,並出具供自行加工使用與不得要求政府機關協助處理產銷事宜之切結證明文件,嗣由鄉鎮公所確認有自行加工事實及屬其自有耕地後,得申請契作獎勵。

十三、 本作業規範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或另函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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