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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15485
名稱硬秈及糯種公糧撥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1/4/20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農糧儲字第1101096737A號訂定訂定
內容
   
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陳庫存加工用公糧及供應市場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撥售公糧品項為國產硬秈種及糯種稻米,與相似性質之進口米。
 
 
三、 撥售價格由本署依據公糧庫存狀況、市場供需及市場行情公告。
 
 
四、 申購廠商應使用本署公糧儲撥網路管理整合系統之加工用公糧申購系統(以下簡稱申購系統)線上填具申購書(附件一)並上傳下列文件,向申購標的公糧所在地本署各區分署 (以下簡稱分署)提出申購:
       
(一) 糧商登記之證明文件,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類應含有稻米項目。
       
(二) 廠商聲明書(附件二)。

五、 分署應於受理申購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審查結果登載於申購系統,供廠商查閱,並依申購單號順序,對於審查通過者分配撥售數量。
   
六、 廠商經分署審查通過後,應於申購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保付支票、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銀行匯票或採電匯方式向分署繳交價款;未於期限繳清價款者,該筆申購作業流程中止並失效。
   
七、 廠商應於繳清價款後五個工作日內,於申購系統接收並列印分署填發之糧食出倉單(以下簡稱開單),持單至指定公糧業者處提領,並應於開單日隔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全數提清,提領所需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

廠商提領時,可當場抽驗品質,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標準者,得拒絕提貨。提貨後如有不符合本署公告規格者,在未解包情形下,於貨品提領三個工作日內會同供貨分署會驗,逾期不得有任何異議。

逾期未提清者,應自行負擔品質劣變及倉儲損失風險,並自逾期日起按逾期數量每公噸每日加收五十元逾期違約金,繳清違約金後始得提領未提領部分,逾期超過一個月者,自發函通知廠商日起停止一年申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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