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6條補充規定。(198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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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06/7/27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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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本條第1項所稱「公共設施尚未完竣」,指道路、自來水、排水系統、電力4項中任何1項尚未建設完竣者即屬之。至其土地究作何種用地使用不屬認定要件。 本條第2項所稱「計畫道路」,以寬度6公尺以上(包括6公尺)之計畫道路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 本條第3項所稱「公共設施完竣之範圍」,在尚無細部計畫、都市計畫無街廓或都市計畫街廓顯屬特殊地區之深度,得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視實際情形劃定之。 本條第3項所稱「鄰接街廓」,應以依法發布都市計畫(包括細部計畫)之街廓為準,與地籍是否分割無涉。 已劃為公共設施完竣之地區,嗣後實施改善或擴建公共設施之施工期間,不得改劃為未完竣地區。惟於劃定「公共設施完竣地區」時,該地區改善或擴建工程正在進行中,應不予劃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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