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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查編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作業要點解釋彙編
標題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作為興建碾米工廠使用,得否申請作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土地課徵田賦。(2005/1/27)
發文日期2006/7/27
文號
  • (財政部94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404700310號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內容

查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規定:「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或未規定地價者,課徵田賦。」又同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農業用地,指非都市土地或都市土地農業區、保護區範圍內土地,依法供下列使用者:一、供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二、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農舍、畜禽舍、倉儲設備、曬場、集貨場、農路、灌溉、排水及其他農用之土地。三、農民團體與合作農場所有直接供農業使用之倉庫、冷凍 (藏) 庫、農機中心、蠶種製造 (繁殖) 場、集貨場、檢驗場等用地。」次查本部68年1月3日台財稅第30014號函規定:「農會所有之碾米廠....,尚不得認為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使用之房舍用地,應依法課徵地價稅。」本案黃○○君所有座落貴縣大溪鎮埔頂段○○地號之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其夫興建碾米廠使用,雖碾米廠屬於「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審查辦法」所列舉之農作產銷設施,惟該廠領有經濟部工廠登記證,並經 貴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具有營利性質,且查其登記之營業項目為糧商業、農產品零售業、國際貿易業、雜項食品製造業等,已非屬前揭供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之土地,應無首揭法條徵收田賦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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