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原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繼承或贈與移轉,是否需重新提出申請。(2004/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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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06/7/27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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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原核准徵收田賦之「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之土地,嗣因繼承或贈與移轉,如欲繼續課徵田賦,仍宜維持新所有權人依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37條第4款規定向農業主管機關重新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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