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臺中市政府函詢農產品批發市場申請使用農業區土地程序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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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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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 內容 | 一、復貴署112年12月25日漁四字第1121239123號函。 二、查「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得使用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即市場經營主體須依法將農業用地納入批發市場使用範圍規劃後始得使用,且批發市場仍須依土地管制相關規定辦理。次查批發魚市場非屬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作產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產品批發市場」細目之範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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