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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函釋彙編
標題南投縣鹿谷果菜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新增營業項目疑義案
發文日期2024/3/14
文號
  • 中華民國113年3月14日農授糧字第1130208746號農業部函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內容一、復南投縣政府113年2月29日府農銷字第1130052703號函。

二、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29條規定: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者,如兼營其他業務,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其業務及會計應各自獨立,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稽查。另依農業部(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年9月4日農輔字第57128號函示,本法第29條所稱「其他業務」,乃指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許可證所載業務種類以外之業務均屬之,並無特別限制,惟主管機關之核准可視實際需要,並以與市場有關之販賣或服務事業為原則。

三、旨案擬新增營業項目請貴府依上揭本法第29條及函釋規定,就其營運事業之適當性及是否符合零售或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審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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