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新竹市政府函詢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執行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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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3/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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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 內容 | 一、依據本部農糧署案陳貴府112年7月26日府產市字第1120114673號函辦理。 二、按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4條規定略以,申領販運商許可證者,除應填具申請書,獨資或合夥並須檢附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公司須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連同證書費,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有關申請人資格認定,請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稱實收資本額,於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指資本總額。 三、次查商業登記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有關本辦法第9條所稱副知商業登記機關,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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