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有關桃園市政府函詢桃園市肉品市場經營主體,是否需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變更以公司型態營運一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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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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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 內容 | 一、復桃園市政府113年11月8日府農漁字第1130310436號函。 二、旨揭桃園市肉品市場係由現今桃園市農會等13處農會共同出資興設,初期以「桃園縣家畜市場」為經營主體,後於民國75年申請改組經營主體為「桃園縣農會」(現升格後為桃園市農會),並經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75年4月3日(75)農銷字第32578號函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之規定在案。 三、至旨案所詢桃園市肉品市場是否需變更以公司型態營運一節,涉及經營主體之認定。桃園市農會(升格後)作為該市場經營主體,因符合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農民團體之規定,其組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四、另查國內現有22處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係由直轄市農會、縣農會、各區農會、縣市政府及公司等,依其出資設置及營運需求,進行不同之多元組合樣態。貴管桃園市肉品市場倘有營運考量調整經營主體需求,請貴府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諸權責妥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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