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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令解釋彙編 - 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施行細則、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農民團體共同運銷輔導獎勵監督辦法及農產品販運商輔導管理辦法函釋彙編
標題有關桃園市政府函詢桃園市肉品市場經營主體,是否需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1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變更以公司型態營運一案
發文日期2025/1/14
文號
  • 中華民國114年1月14日農糧字第1131032478號函列入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內容一、復桃園市政府113年11月8日府農漁字第1130310436號函。

二、旨揭桃園市肉品市場係由現今桃園市農會等13處農會共同出資興設,初期以「桃園縣家畜市場」為經營主體,後於民國75年申請改組經營主體為「桃園縣農會」(現升格後為桃園市農會),並經前臺灣省政府農林廳75年4月3日(75)農銷字第32578號函符合「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下稱本法)第13條農產品批發市場經營主體之規定在案。

三、至旨案所詢桃園市肉品市場是否需變更以公司型態營運一節,涉及經營主體之認定。桃園市農會(升格後)作為該市場經營主體,因符合本法第13條第1項第1款農民團體之規定,其組織無須依同條第2項規定準用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規定。

四、另查國內現有22處肉品市場之經營主體,係由直轄市農會、縣農會、各區農會、縣市政府及公司等,依其出資設置及營運需求,進行不同之多元組合樣態。貴管桃園市肉品市場倘有營運考量調整經營主體需求,請貴府依本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諸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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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032478號函1131032478號函(pdf)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