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 | 所詢農產品批發市場供應人和承銷人具親等關係是否可於同一市場登記之疑義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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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文日期 | 2025/3/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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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 內容 | 一、復貴公司114年1月14日桃果菜計字第1140000076號函。 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0條規定「農產品批發市場之供應人或承銷人,在同一市場不得兼營承銷及供應業務。」其立法意旨係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以集中公開交易方式,透過供需關係形成合理市場價格,如有自供自銷之情事發生,則無法達成規範目的。是以,該規範目的宜認係為避免同一人於一市場內有自供自銷之情形,致影響農產品合理價格之形成。至前者之配偶、親屬得否於同一市場登記與其為相異之承銷或供應業務,本法及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無該限制規定,先予敘明。 三、次按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又本法第18條第2項規定,「前項第2款至第6款之供應人,應備置交易資料;必要時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得查閱之,供應人不得拒絕或有妨礙之行為。」,及第19條「申請為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者,應向批發市場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 前項保證金金額,由批發市場訂定,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爰有關農產品批發市場之承銷人及供應人之管理,係屬地方主管機關權責,涉及本法及其子法規適用疑義,允宜先洽詢地方主管機關,如仍未明確,再由地方主管機關陳報本部釋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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