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 農業部因應美國關稅花卉產業支持措施作業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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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佈日期 | 2025/5/29 |
發佈類型 | 修正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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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美國關稅,提升花卉產業競爭力、協助開拓多元市場,特訂定本作業原則。 二、本作業原則之支持措施項目如下: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三、補助對象: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具有花卉及其種苗【稅則分章第六章06##(0602.10.##、0602.20.##、0602.90.10、0604.##以及其他非花卉及其種苗之菇類、蔬菜、果樹苗等除外。)】輸美實績,且受美國關稅直接或間接影響及其關聯產業之下列農企業、農民團體、農民: 1.農企業: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銷等有直接關係者。 2.農民團體: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所定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 3.農民:從事農糧作物生產之自然人。 (二)擴大國內行銷活動: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農民團體、花卉批發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四、受理期間:自本作業原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止。 五、申請資格: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1.農企業、農民團體: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具輸美實績或為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其中一年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2.農民: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具輸美實績或為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其中一年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者。 (二)擴大國內行銷活動:曾配合本部花卉政策之全國性花卉產業公協會、農民團體、花卉批發市場、直轄市、縣(市)政府。 六、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1.協助建置冷鏈設施(備): (1)農民:補助比率百分之四十,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農民團體: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3)農企業: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2.協助建置生產溫(網)室設施(備): (1)農民: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百萬元為上限。 (2)農民團體: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每一農民團體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3)農企業: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每一農企業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一千萬元為上限。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1.品種特性檢測:依本部農業科技園區管理中心蘭花園區臺灣蘭花品種商業服務中心收費標準,全額補助檢測費用。 2.技術診斷服務:全額補助專家出團診斷費用。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協助取得國際品質驗證,每案驗證費補助上限新臺幣十五萬元。受補助者需檢附國際驗證證書影本及驗證收據或發票。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1.推動國內花卉新興銷售通路:提供民眾便利購花管道,建立新型態產銷供應鏈,與花農契作穩定貨源,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2.公共場域布展跨域行銷: (1)以戶內外公共場域及交通節點進行布展,展期二週至三週。 (2)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並以補助佈置用花材費用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發市場採購集貨,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五十萬元。 3.花卉啟蒙課程:以使用蝴蝶蘭、當季盛產國產花卉為優先,透過課程引導學生民眾知花、愛花、用花,整體經費運用以花材費用為主,執行單位需與產地農民團體聯繫議定供貨或自批發市場採購集貨,依實際參與人次補助花材費(含盆器)每人每份最高補助新臺幣三百元。 4.大型國際花卉展:辦理國際蘭展、臺灣花卉大型展,建構全球行銷平台,開拓外銷高端市場,並依實際計畫內容審定。 七、申請方式: (一)強化外銷冷鏈體系: 1.依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部農糧署「建構農產品冷鏈物流及品質確保示範體系計畫」農糧產品冷鏈設施(備)補助作業規範、「花卉產業生產設施與設備計畫補助原則」及「推動智能防災設施型農業計畫補助原則」辦理。 2.受理單位:由計畫研提單位函送計畫至該單位登記地址所在地之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受理、審定及撥款。研提方式如下: (1)農企業:請至本部計畫相關系統,或填寫申請表送輔導單位(花卉產業公協會)統籌研提計畫,擇一辦理。 (2)農民團體:請至本部計畫相關系統研提計畫。 (3)農民:填寫申請表送輔導單位(農民團體或花卉產業公協會)統籌至本部計畫相關系統研提計畫。 3.應備文件: (1)申請者身分證明文件。 (2)設施(備)所在之土地、建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明聯)。 (4)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應另檢附與合作業者之供應契約等證明文件。 (5)設備規格及估價單(發票)。 (6)其他應備文件及受理單位指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加速產業加值轉型: 1.品種特性檢測: (1)受理單位:台灣蘭花產銷發展協會。 (2)應備文件:申請書及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2.技術診斷服務: (1)受理單位:國立嘉義大學。 (2)應備文件:申請書及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三)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 1.受理單位: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 2.應備文件:申請書、國際品質驗證證書影本、驗證機構收費發票、一百十一年至一百十三年海關開立之輸美出口報單第五聯(出口證明聯);輸美供應鏈之生產者,並應檢附供應契約等證明。 (四)擴大國內行銷活動: 1.受理單位:本部農糧署。申請案受理後,由本部農糧署依國內花卉市場價量現況,依項目召開專家會議審查後,統籌推動。 2.應備文件:活動計畫書。 八、經費核銷:計畫核定後,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向受理單位辦理經費核銷及結案。九、驗收、稽核程序如下: (一)資本門:由計畫研提單位辦理驗收後,再行請撥補助款;並得由分署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抽查,前開抽查作業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並將抽查結果函送本部農糧署備查。申請對象應配合驗收及抽查事宜。倘經抽查有不符相關規範情事者,除收回原補助款外,並依法究責。 (二)經常門:依本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及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部對於本支持措施之執行得隨時派員查核;受補助對象應配合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未依規定提供說明或相關資料者,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十、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逾期申請者,受理單位應不予受理。 (二)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予駁回: 1.資格不符。 2.申請案件有文件不全或其他可補正之情形者,經受理單位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三)本作業原則之補助與其他法令所定補助、獎勵、津貼或其他給與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四)依本作業原則受補助之農民團體及農企業,於補助期間,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 (五)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單位應不予發給;已發給者,本部應予撤銷或廢止,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其返還全部或部分款項: 1.因喪失或變更資格,致不符申請資格。 2.申請所附文件有偽造、變造或虛偽不實。 3.違反前二款規定之一。 4.其他違反本作業原則之規定。 (六)經費處理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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