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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230
名稱向日葵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5/6/5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農授糧字第1141134635號令訂定
內容
一、本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菊科(Asteraceae)向日葵(Helianthus annuus L.) 之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間:依品種開花特性可在二月或十月播種。
(二)檢定材料:
1.種子系中之自交品種需提供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各一千粒。雜交品種及自然授粉品種各需一公斤種子量。營養系則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種苗各一百株,種植於五十格穴盤,在每年一月或九月下旬,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2.申請者所提供之種子或種苗,外觀必須是健康、具活力,且未遭受病蟲感染,不能經任何藥劑、人工溫度、日長處理。
(三)試驗設計:採完全逢機設計,供試植株數量為營養系二十株,種子系四十株,調查性狀以觀察全部植株與測量植株性狀為原則。
(四)栽培管理:盆花品種以五寸盆栽植,切花品種以田間栽植,行距一百公分,畦面寬五十公分,株距三十公分,若品種需求則以品種特性調整之,其餘栽培管理依向日葵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據向日葵性狀調查表(如附件)所列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由審議委員會審定。

九、申請品種權之主要性狀如係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同意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做成檢定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之。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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