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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585
名稱無花果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5/6/19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農授糧字第1141134653號令訂定
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桑科(Moraceae) 榕屬(Ficus) 無花果亞屬(subgenus Ficus)之植物,及其雜交或營養系變異衍生之所有品種。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據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栽植時期:每年二月上旬前定植。
 (二)檢定材料:品種權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栽植時期或檢定機構指定時期內提供發育成熟且無病蟲害之健康自根苗木十五株,每株枝長至少三十公分。未經檢定機構同意或指定,不得經任何藥劑或其他化學物品處理。
 (三)栽植環境:行株距各為三至四公尺,以網(溫)室,地(盆)植,相同栽培條件為原則,在可以確認品種特性及表現該品種產量之生育環境下實施。
 (四)栽培管理:採自然型整枝法,其他管理作業依現行栽培習慣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與結實。

五、試驗期間以完成二個獨立可開花結果之生長週期之性狀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經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或得經由審議委員會同意於現有栽植地進行檢定作業。

七、性狀調查應依無花果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列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為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訂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由檢定機構作成檢定報告書後,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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