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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265
名稱繁星花品種試驗檢定方法
發佈日期2025/9/22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發文字號 : 農授糧字第1141135007號令訂定
內容
一、本檢定方法依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組織及審查辦法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檢定方法適用於茜草科(Rubiaceae)之繁星花屬(Pentas)植物。

三、檢定機構之委任或委託,由農業部依植物品種性狀檢定及追蹤檢定之委任或委託辦法第二條規定辦理。

四、品種栽培試驗性狀檢定之要項如下:
(一) 栽植時期:全年。
(二) 檢定材料:
1. 種子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四月提供種子系之檢定品種及對照品種之種子二批次,二批次為不同批號來源之種子,並註明採種地點及日期,每批次種子各一公克,供品種穩定性檢測。
2. 營養系之品種:品種申請人或品種權人應於每年四月提供以頂梢扦插於一百二十八格穴盤之發根苗(根團需完整,株高約三至六公分)三十株,送達指定檢定機構。
(三) 試驗設計:採用完全逢機設計。種子系品種調查二十株,營養系品種調查十株。
(四) 栽植環境:以能維持植株正常生育之溫室進行栽培為原則。如因表現品種特性需要,應參考品種說明書提供之栽培注意事項處理,以維持植株正常生長。
(五) 栽培管理:依繁星花慣行栽培法進行。

五、試驗期間以一個生長季之試驗觀察檢定為原則。必要時,得由檢定機構提請植物品種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決定延長之。

六、檢定地點以在檢定機構所在地為原則。

七、性狀之調查應依繁星花品種性狀表(如附件)所定之規定辦理。

八、對照品種應自可取得之已公開品種中,選取性狀最接近者,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九、申請品種之主要性狀為對環境逆境或病蟲害之抗耐性等特殊性狀時,檢定機構應依其特性擬定檢定計畫,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後實施。

十、申請品種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認定,應由檢定機構完成檢定報告書,提經審議委員會審定。

十一、性狀檢定過程如有疑義,應由檢定機構或審議委員會參考相關國際規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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