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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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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農業部專案補助番荔枝防風支柱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5/11/6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農授糧字第1141110462號令訂定
內容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楊柳颱風等農業天然災害(以下簡稱本次災害)受損之番荔枝農友,加速恢復生產並強化農業防災韌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及資格:
(一) 因本次災害取得受災地臺東縣政府所轄鄉(鎮、市)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番荔枝(大目釋迦、鳳梨釋迦)種植農友(以下簡稱申請人)。
(二) 受災土地須具通過番荔枝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申請人於核銷時併提供證書影本,始得請領補助經費。
(三) 以受災證明文件所載受災土地面積為補助上限。土地倘有流失及埋沒情形,應取得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土地流失證明,且申請人同意易地復耕。
(四) 另曾於一百零八年、一百零九年曾申請「臺東縣番荔枝鐵條支柱設施補助計畫」有案之土地,不納入本次申請。
三、 受理及執行期間:
(一) 受理時間:一百十四年九月八日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 執行期間:本措施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
四、 受理及執行單位:
由土地所在地農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受理收件後,送由臺東縣政府彙整造冊及研提計畫。
五、 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一) 番荔枝防風支柱:補助標準依材質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且依現場種植株數,每公頃最多補助六百支,限原地使用。
1. 竹節鋼筋:直徑七分(二十二點二公厘)以上、長度六尺(一百八十公分)以上,補助二分之一,每支最高補助七十五元。
2. 錏管:管徑二十六點六公厘以上、厚度一點五公厘以上、長度六尺(一百八十公分)以上、強度STK四百以上,補助二分之一,每支最高補助四十元。
(二) 前款項目須出示國產鋼材出廠證明,確認為我國國內廠商生產,且每支防風支柱須註記足以識別之記號,以利驗收辨識。
六、 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 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提出申請。
1.本作業要點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4.受災土地產銷履歷或有機驗證證書影本(得於核銷時提供)。
5.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6.受災地臺東縣政府所轄鄉(鎮、市)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
7.其他審查所需之文件。
    (二)受理審查及實施程序:
1. 由執行單位受理申請案件,經執行單位初審申請資料無誤並確認用地合法及尚未施作,填具「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名冊」(附件二)及前款申請資料於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臺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經檢視資料齊全後,研提計畫並彙送至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以下簡稱東區分署)審核。東區分署計畫核定後,函復臺東縣政府並副知執行單位。
2. 本項設施施工前由執行單位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擬搭建防風支柱用地現況,提供可資佐證、明確標示防風支柱座落土地座標之素地照片,經東區分署初審(勘)確認符合規定後,通知申請人施作。如因配合農時須先予施工,得由申請人於送案申請時敍明原因,併提具先行設置切結書(附件三)及施工前現場照片,經執行單位初審確認無誤後始同意施作。
3. 完成設置防風支柱後,由執行單位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應包括驗收時間、地點、防風支柱種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並填列「本作業要點設置前、後會勘表」(附件四)。另由執行單位邀集臺東縣政府共同辦理計畫成果會勘並填寫「本作業要點成果會勘表」(附件五),針對受補助農戶數隨機抽查百分之十五以上農戶數,必要時邀請東區分署共同派員,確認防風支柱整體皆需為新品,始同意核銷。
七、 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計畫完成後由執行單位編造「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清冊」(附件六)正本一式三份,由執行單位、臺東縣政府及東區分署各自留存一份,並檢附請款收據正本(防風支柱全額發票或收據)及施工前後會勘表、成果會勘表相關資料影本等文件,函報臺東縣政府確認資料無誤,函送東區分署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二) 由東區分署將補助經費轉撥入執行單位,再由執行單位轉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三) 本計畫補助防風支柱必須為計畫辦理期間購置之新品,不得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數補助款。
(四) 本計畫防風支柱須以廠商開立全額發票或收據核銷,不得另以工資清冊核算計列。發票或收據品名為核定計畫書上之「番荔枝防風支柱」,數量需填列搭建之公頃數(勿填「一式」),並於「番荔枝防風支柱」下方括弧註明支柱材質(竹節鋼筋或錏管)及數量(一分地以六十支為上限)。
八、 計畫執行人員辦理會勘、驗收、會議等出差旅費,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經費及核銷。
九、 監督與查核:
由臺東縣政府督導受補助對象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本次專案補助農戶及土地應列冊追蹤管理,並於五年內由東區分署不定期邀集臺東縣政府及執行單位辦理查核作業,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本作業要點查核紀錄表」(附件七)。
(一) 抽查比率原則,按各執行單位申請案件總數:
1. 申請案件未達五百戶者,以抽選百分之五申請案件總數為原則。
2. 申請案件五百戶以上者,抽選二十五戶。
3. 被抽查之申請人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十、 本作業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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