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馬太鞍溪堰塞湖農業天然災害農糧產品加工理集貨運輸設備復建專案輔導措施審查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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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11/6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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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之規定,因應樺加沙颱風侵襲,協助馬太鞍溪堰塞湖造成農業天然災害之農糧產品加工理集貨運輸設備復建,辦理專案輔導措施,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本作業程序適用地區及對象如下: (一)適用地區:自有耕地或承租耕地位於花蓮縣光復鄉,且為本部公告樺加沙颱風災害得免勘查等十四地段,具實際受災事實者;花蓮縣其他受災區,由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以下簡稱東區分署)依實認定。 (二)適用對象: 1.雜糧及特用作物:雜糧、特用作物產業之農民或農民團體。 2.稻作:稻作產業之農民、農民團體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3.果樹及花卉:果樹產業之農民團體。 4.蔬菜及種苗:蔬菜產業之農民團體。 (三)土地及建物應為合法使用,並取得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或村里長開立受災證明。 三、本作業程序所稱農糧產品加工理集貨運輸設備復建專案輔導措施,包含農糧產業產銷所需之理集貨、貯藏、加工、運銷等相關機具設備,按其購置金額,最高補助百分之八十,並限於原有機具設備毀損之復舊更新及修繕,補助項目及金額上限如附件。 四、申請受理期間、執行期間及方式如下: (一)受理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申請人應於受理期間檢具下列資料,向東區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表(附表一)。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3.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或其他本部指定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4.受災地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或村里長開立受災證明。 5.其他審查所需之文件。 (四)申請案件文件不齊,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五、審查流程: (一)東區分署受理申請案後,應即造冊依序辦理現勘,填具馬太鞍溪堰塞湖農業天然災害農糧產品加工理集貨運輸設備復建專案輔導措施現勘紀錄表(附表二)。並得邀請當地地方政府相關單位、農業改良場所或農會會同辦理。 (二)東區分署將符合申辦資格條件之申請案,依申請項目之適用作物,函送本部農糧署相關組辦理審查;申請項目同時包含不同作物類別時,以申請人主要種植作物為主辦,其餘作物為協辦。 (三)本部農糧署相關業務組審查同意後,立即函復東區分署輔導申請人研提計畫。申請人為農民或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者,由所在地農會整合提出計畫,申請人為農民團體者,由其自行研提計畫辦理;申請案經行政程序核定後執行。 (四)本作業程序經費授權東區分署核定計畫並得依實際需求調整經費之補助對象及項目。 (五)復舊更新或修繕之機械設備,以臺灣製造為原則,且不得為中國大陸產製。 (六)法人或團體受本部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申請人為農民及稻米產銷契作集團產區營運主體: 1.應於補助項目購(建)置完成後一個月內(以統一發票、收據之日期為準),向所在地農會申請驗收。 2.農會驗收通過後,製作請款收據正本及驗收紀錄,併同統一發票或收據等影本,送東區分署核撥補助款。 3.農會於接獲分署所送款項後,應於七個工作日內將補助款轉入申請人農會存款帳戶。 4.申請人未能於當地農會設立帳戶,但有其他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者,得跨行轉帳,衍生手續費用自補助款扣抵。另經農會認定無法以轉帳方式撥付者,得以支票支付,並登記支票號碼。 5.另於補助款撥付完畢後,由農會於申請書加蓋農會直撥戳章,並公告或通知申請人領款。 (二)申請人為農民團體: 1.應於補助項目購(建)置完成後,將全額發票影本、請款領據正本及相關證明文件送至東區分署辦理補助經費之核銷。 2.計畫補助經費逕撥受補助對象之帳戶。 七、已依本作業程序或其他規定就同一事項領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重複申請。 八、受補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及東區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受補助對象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違背法令。 (二)與計畫指定用途不符。 (三)未依計畫有效運用。 (四)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補助款、虛報、浮報之情事,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絶地方政府及農糧署轄區分署查核。 (六)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九、本作業程序未盡事項悉依本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及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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