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害水稻育苗機械設備復建專案輔導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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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11/6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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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 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之規定,辦理相關水稻育苗機械設備輔導措施,特訂定本要點。 二、 適用地區、對象及受理期限 (一) 適用地區: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 (二)適用對象(須滿足以下兩條件): 1.於臺中市、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等受災直轄市、縣(市)領有種苗業登記證者。 2.實際從事水稻育苗之育苗中心;受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原種農戶;受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之採種農戶(以上條件三擇一符合)。 (三)受理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三、 輔導措施:水稻育苗所需之相關機械設備,屬共同使用者補助費用二分之一為上限,個別農民使用者補助費用三分之一為上限,補助項目詳如附表一,本署並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補助項目。 四、 申請補助之受理地點:第二點第一目所定適用地區之水稻育苗協會。 五、 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之配合事項與審查程序如下: (一)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二),並檢附種苗業登記證、身分證及土地登記文件。應檢附之文件經通知限期補正者,逾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不予受理。 (二)符合第二點所定之適用對象,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分項目及積分表(附表三)及前目所定各項文件,向所在地之水稻育苗協會(以下稱育苗協會)提出申請,經育苗協會會同相關單位完成現勘並作成現勘紀錄表(附表四)後,彙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 (三)審查程序 1. 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並將申請對象與現地符合申請資格條件者,依其政策配合度及按附表三所列項目完成評核配分,續於「水稻稻種庫存及秧苗即時供需系統」填寫初審清冊(附表五)後,再併同申請書影本送本署各區分署辦理複審作業。 2. 本署各區分署完成複審作業(附表六)後,由本署按積分高低排出列入補助之優先順序並審酌經費額度,另函轉送本署各區分署續辦。倘排序結果有同分情形,即以近三年異品種合格率高者,優先補助。 3.本署各區分署逕行核定後將結果函知育苗協會續辦,並副知各縣(市)政府。 六、經費撥付及核銷程序 (一) 經核定補助者,應於核定後二個月內,通知育苗協會至所購置之機械存放或設備之設置地點辦理驗收作業。育苗協會辦理驗收時,應通知縣(市)政府及本署當地分署 (辦事處)會同監驗。核定補助之案件至遲須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交貨並完成驗收作業,或依規定於期限內辦理展延,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二) 依前目規定辦理驗收時,應核對購買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地址、購置機種、廠牌型式、本機及機械設備主要規格等項目,是否與出廠證明所載資料相符(具引擎者須同時核對引擎號碼)(附表七)。所購置之機械設備應為新品且完成組裝,並應於機械設備本體醒目處以噴漆或以穩固不易脫落之貼紙黏貼等方式明顯標示「農再-農糧署-○年水稻育苗機械設備補助」及已申領農機使用證(依相關規定無需領用者免附)。 (三) 育苗協會應檢附核銷清冊(附表八)、請款收據、購置農機設備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影本、原廠出廠證明、發包資料與驗收紀錄及會勘表(固定設施另應檢附設置地點之合法使用證明)、佐證照片(施工前、完工後照片各一張)送本署當地分署,分署按補助基準核撥補助款予育苗協會,由該會轉付申請之育苗業者,撥款支用單據留存於育苗協會備查,並由本署各區分署依「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查詢及登錄作業」辦理相關作業。 七、業依本要點或其他法規就同一事項領有、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重複申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依農業部主管計畫經費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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