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農業部專案補助酪梨復耕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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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5/11/6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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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以下簡稱本次災害),協助農民加速恢復酪梨生產供應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因本年度災害取得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酪梨種植農友(以下簡稱申請人)。 三、申請條件及復耕原則:為穩定產銷,維持酪梨種植面積,申請復耕之土地,須為本次災害核定農作物災損之地段地號,補助面積以受災證明文件所載受災土地面積為補助上限並造冊管理。倘有易地復耕需求者,本次受災土地於驗收核銷前不得再種植酪梨。 四、受理及執行期間: (一)受理時間: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期間:本措施應於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復耕作業。 五、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一)酪梨每公頃最多補助種植二百四十株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發補助款。 (二)種苗費補助基準及補助原則: 1.受天然災害折損須補植者,補助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每公頃最多補助二百四十株,最高補助十九萬二千元/公頃。以原地新植為原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地不得種植酪梨。 2.種苗來源須有種苗業登記證之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為限。 3.限補助嘉選四號、加林一號、紅心圓、嘉選二號(麻豆二號)、黑金晚生、紅甘、秋可得、哈斯、厚兒等九品種。 六、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申請方式: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以下簡稱執行單位)提出申請。 1.本作業要點申請表(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 4.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5.受災地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初審結果通知或核定結果通知)。 6.先行種植切結書(附件四,先行種植者須檢附)。 7.其他審查所需之文件。 (二)受理審查程序: 1.申請人檢附前款資料向執行單位申請案件,執行單位初審申請資料無誤並確認用地合法及尚未施作,填具「本作業要點申請補助名冊」(附件二)並檢附前款申請資料於一百十五年一月十五日前函送土地所在地地方政府。地方政府經檢視資料齊全後,研提計畫並彙送至本部農糧署轄區分署(以下簡稱轄區分署)審核。轄區分署計畫核定後,函復地方政府並副知執行單位,執行單位接獲核定通知後,按核定內容通知申請人進行種植。 2.申請人於種植酪梨種苗前,由執行單位利用具備衛星定位之相機或行動載具(如手機等)拍攝現場現況,提供可資佐證、明確標示座落土地座標之素地照片,先填列「本作業要點種植前、後情形暨驗收表(以下簡稱驗收表)」(附件三)。 3.申請人因配合農時復耕需求,倘於計畫尚未核定通過前,得於送案申請時敘明原因、併提具先行種植切結書(附件四),並由農會至現場拍照確認無新植酪梨植株者可先行施作,惟實際核定結果(申請項目審查通過與否及設置面積或數量等),須由申請人自行承擔,務請執行單位明確告知申請人。 4.新植種苗完成後,申請人於一個月內,通知執行單位辦理查核。執行單位依相關驗收程序辦理驗收,驗收紀錄應包括驗收時間、地點、面積、驗收結果、驗收人員、監驗人員等項目,並填列驗收表(同附件三)。驗收後由執行單位邀集地方政府共同辦理計畫成果會勘並填寫「本作業要點成果會勘表」(附件五),必要時邀請轄區分署共同派員,確認為新植酪梨種苗,始同意核銷。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計畫完成後由執行單位編製「本作業要點補助費清冊」正本一式三份(由執行單位、地方政府及轄區分署各自留存一份)(附件六),並檢附請款收據正本及相關資料影本(種苗全額統一發票或收據、會勘驗收表、成果會勘表)等文件,函報地方政府確認資料無誤後,函送轄區分署審核後,核撥補助款。 (二)由轄區分署將補助經費轉撥入執行單位,再由執行單位轉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三)本計畫須以種苗業登記證之業者開立全額發票或收據核銷,品名須標註品種、數量(株)。 八、計畫執行人員(執行單位、地方政府、轄區分署)辦理會勘、驗收、會議等出差旅費,得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規定之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編列經費及核銷。 九、監督及查核作業: (一)由轄區分署於計畫核定五年內,不定期邀集地方政府及執行單位辦理抽查作業,以隨機方式抽查並填寫查核紀錄表(附件七)。 (二)抽查比率原則,按各執行單位申請案件總數: 1.申請案件未達二百戶者,以抽選百分之五申請案件總數為原則。 2.申請案件二百戶以上者,抽選二十戶。 3.被抽查之申請人應至多抽查其中一筆地號之農地。 (三)抽驗優先順序:易地復耕者優先抽驗查核。 十、本作業要點未盡事項悉依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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