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業部辦理一百十四年農業天然災害專案補助竹筍復耕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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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2/25 |
| 發佈類型 | 修正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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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 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因應丹娜絲、楊柳及樺加沙等颱風侵襲,為協助農民加速恢復竹筍生產供應鏈,補助復耕竹筍種苗費用,依據「農業部執行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區域:苗栗縣、臺中市、南投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臺南市、高雄市、屏東縣、花蓮縣、臺東縣等本部公告之一百十四年丹娜絲、七二八豪雨、楊柳及樺加沙颱風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三、 本要點適用對象:因本次災害取得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受災證明文件(影本)之竹筍種植農友。 四、 本要點受理期限:自一百十四年九月九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五、 本要點補助基準: (一) 復耕每公頃最多補助三百五十株竹筍種苗為限,不足者按種植數核發補助款。 (二) 種苗費補助基準及補助原則: 1. 依災損面積補助一次性竹筍種苗費用,補助標準以不超過二分之一為原則,每株最高補助新臺幣八十元(以下同),每公頃最多補助三百五十株,每公頃最高補助二萬八千元。以原地新植為原則,易地復耕者補助面積不得超過原受災面積,且原受災土地不得種植竹筍。 2. 需有重新種植之事實。 3. 竹筍種苗來源販售業者所開立之發票或收據為限。因各地竹筍育苗及栽培方式不一,倘由農民自行育苗者授權由地方政府逕行認定。 六、 申請竹筍苗補助應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土地登記謄本(影本,非自有土地需一併檢附租約或使用同意書等證明文件)、轉帳帳戶存簿(封面影本)、受災地方政府所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受災文件(影本)、先行種植切結書及其他經審查要求需提供之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農會、合作社等農民團體提出申請。 七、 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 未於第四點所定受理期限提出申請。 (二) 未依前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ヽ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 八、 本要點執行作業流程、查驗、撥款等事項,詳附件。 九、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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