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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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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農業部辦理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損專案補助農會肥料倉庫等修繕復建輔導措施作業程序
發佈日期2025/11/6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農授糧字第1141110469號令訂定
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損之農會肥料倉庫等修繕復建,維護農友購肥進出安全,穩定肥料供應及協助農民投入農業生產,強化農業防災韌性,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補助對象及資格
(一)適用對象: 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等轄內因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受災之農會。
(二)適用資格
1.受丹娜絲颱風及及七二八豪雨災損之農會。
2.存放肥料之農會肥料倉庫。
3.提出符合前二目要件之受災相片。
三、受理期限: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月三十日止,必要時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展延受理至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
(一)農會肥料倉庫主體及周邊修繕復建。
(二)補助百分之五十,每處補助最高以新臺幣五佰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方式、審查及實施程序
(一)申請方式
1.受理單位:符合資格者於受理期間,向本部農糧署轄區分署(以下簡 稱轄區分署)提出申請。
2.檢附文件
(1)申請表(附表一)。
(2)申請切結書(附件一),申請先行施作者,併提具先行施作切結書(附件二)。
(3)受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損,及確實存放肥料之相片。
(二)受理審查程序
1.轄區分署應於受理申請案件後,彙整申辦案件清冊及申請書件等資料逕行審核。
2.配合期程及農民安全購肥需求,倘於計畫尚未審查通過前,得於送案申請時敘明原因、併提具切結書(附件二),經轄區分署審核確認後可先行施作,但實際核定結果(申請項目審查通過與否或數量等)如有不同,須由受補助農會對象自行承擔。
3.轄區分署完成審核後,函知受補助農會依據審查通過項目覈實辦理,並將審查通過清冊(附表二)副知本部農糧署。受補助農會應確認當年度可施作並可於一百十五年以前完工案件再研提計畫說明書送轄區分署,嗣經核定後通知受補助農會申撥經費。
(三)農會肥料倉庫修繕復建施工應注意事項:
1.施工前:農會申請修繕復建,應經轄區分署同意核定計畫後施工,但經轄區分署同意已先行施工,應由受補助農會提供佐證照片。
2.完工後:受補助農會應辦理驗收並填寫驗收紀錄表(附表三)。
3.本措施補助之修繕復建,必須為本措施辦理期間設置,不得以舊品充當新品核銷,違反規定者應繳回全部補助款。
4.計畫執行期間,由轄區分署督導受補助農會確實依據計畫核定進度辦理。
5.為利計畫查核,受補助農會應於申請項目明顯位置標示專案補助農會肥料倉庫等修繕復建計畫名稱及編號。
六、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受補助農會象申請本措施補助,於修繕或重建完成,經現地查核通過後,依規定請撥本部農糧署補助款及核銷經費。
(二)轄區分署辦理肥料倉庫等修繕復建補助經費之核銷時,需以承包廠商 開立全額發票核銷。
(三)受補助農會申請經費撥付時,檢附請款領據正本、修繕復建全額發票影本、及修繕復建照片(施工前期、中期、完工照片各一張)。計畫補助經費逕撥受補助農會之帳戶。
七、本計畫補助肥料倉庫,應配合政策穩定肥料供應,於倉容範圍許可內,辦 理化學肥料疏運庫存計畫。
八、受補助農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轄區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受補助農會應繳回已受領之補助款:
(一)違背法令。
(二)與計畫指定用途不符。
(三)未依計畫有效運用。
(四)未依計畫用途支用補助款、虛報、浮報之情事,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規避、妨礙或拒絶地方政府及轄區分署查核。
(六)經查核有缺失,複查或限期改善仍未改善。
九、本補助程序未盡事項悉依本部農業發展及農業管理計畫研提與管理手冊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本作業程序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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