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banner

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2238
名稱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地修復期間專案休耕給付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26/2/2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經營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14年11月6日農授糧字第1141110480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5年2月25日農授糧字第1151110263號令修正「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地修復期間專案休耕給付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所定專案休耕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如下:
(一)行政院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公告之災區範圍內,原供農作使用,因受災暫無法恢復耕作之農業用地。
(二)其他經花蓮縣政府及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東區分署確認受前款災害事實,並經提報農糧署納入適用範圍之土地。
前項適用範圍土地,於本要點施行期間完成整復修繕並回復耕作者,得由農糧署東區分署提報農糧署移出適用範圍,且經移出者,不得申請重新移入。

三、本要點專案休耕給付受理申請期間,依農糧署公告「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接續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當年度申報、補申報之期間辦理。

四、依本要點申請專案休耕給付之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並擇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或其指定地點,依本計畫辦理方式,申報專案休耕措施;大專業農租賃案件,由輔導農會受理申報。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及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2. 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轄內公所進行網路查詢,或經「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與地政資料碰檔註記相符者,得免予檢附。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土地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4. 受理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俾憑佐證。
(二) 同一田區得申報上、下半年專案休耕措施各一次,且與當年度申報繳售公糧稻穀、本計畫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等措施次數合計,不得超過二次。
(三) 專案休耕措施耕作期間,依花蓮縣政府推薦在地農民耕作模式之正期作期間辦理。
(四) 土地有重複申報、耕作經營權、繼承權等私權爭議或其他申報疑義處理方式,依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五) 申報專案休耕措施土地無須種植綠肥或辦理翻耕,且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

五、申報專案休耕措施案件,併入本計畫各項措施,由各層級執行成員依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規定辦理查核,並就查核結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現地確無種植作物事實,核予當次專案休耕給付每公頃新臺幣四萬四千元,並由受理申報單位依本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規定,於原申報耕作期間屆期後辦理造冊作業。
(二)現地經查獲有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事實者,當次不核予給付,並依本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申報不符」處理及移出本要點適用範圍。
本要點適用範圍土地於整復修繕期間,配合本部所屬機關(構)辦理土壤改良或復耕試驗相關計畫種植作物者,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專案休耕措施案件其他有關申報、查核及給付發放作業,依本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七、已依本要點或其他法規領有補助、救助或其他給與者,不得就同一事項依本要點申請專案休耕給付。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