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災農民異地種植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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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1/2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雜糧特作組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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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因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致原耕作農田受損無法耕作之農民,新承租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異地耕作,給予異地種植租金補貼(以下簡稱租金補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經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以下簡稱東區分署)審認核定之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受災事實名冊所列農民,且為中華民國(以下同)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後完成簽約之公有或公營事業土地租賃契約書(以下簡稱契約書)載列之承租人(以下簡稱承租人)。 契約書載列多位農民共同合租之情形者,不適用本要點。 三、本要點租金補貼辦理期間為即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四、租金補貼項目及發放基準如下: (一)租地租金補貼: 1.東區分署依承租人提供契約書載列承租面積核定租地租金補貼額度(以下簡稱補貼額度),並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以分年給付方式辦理。承租面積超過東區分署依承租人提供「114年花蓮縣樺加沙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114年花蓮縣鳳凰颱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地受損復原重建補助作業要點」或「農業部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農地修復期間專案休耕給付作業要點」核定受災農地(以下簡稱受災農地)證明資料所核算該承租人之受災農地面積部分,不予列入補貼額度計算範圍。 2.租賃契約開始日前已修復完成或經政府徵收、價購部分面積,不列入受災農地面積範圍。 3.受災農地面積經列計並核定補貼額度,除原承租人因租賃契約期間屆滿後續租外,不得再作為補貼額度計算依據。 4.承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國有耕地案件,以契約書載列年租金為核定補貼額度上限;承租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農地案件,以公告標租之年租金底價為核定補貼額度上限;得標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第一類委託經營案件,以公告之權利金底價為核定補貼額度上限。但每公頃每年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四萬元。租賃契約期間未滿一年部分,按實際租賃月數比例計算補貼金額。 5.第一年及第二年依核定補貼額度給付;第三年起依核定補貼額度二分之一給付。但租賃契約期間屆滿續約案件,依第七目規定辦理。 6.同一承租案件以核定一次為原則,原核定案件租賃契約中止,或租賃契約期間超過第三點辦理期間部分,租金補貼均不予給付;已發放部分則應予追繳。 7.租賃契約期間屆滿後續約承租案件,依第二目、第四目基準二分之一重新核定補貼額度,並於租賃契約存續期間分年依核定補貼額度給付。 8.前目續約案件原租賃契約期間未達兩年者,得就續約契約期間依第二目、第四目基準給付租地租金補貼至補足二年為止,後續契約期間補貼額度,仍依前目規定辦理。 (二)租地種植補貼:領有租地租金補貼之承租農地配合本部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輔導種植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接續計畫轉(契)作作物者,於補貼期間得比照該計畫獎勵標準,另核給租地種植補貼,並以獲租地租金補貼面積為限。 五、依本要點申請租金補貼之方式及規定如下: (一)租地租金補貼: 1.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東區分署提出申請。 (1)申請書(附件一)。 (2)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3)申請人國內金融機構存摺記載戶名及帳號頁影本。 (4)有效之公有土地或公營事業土地租賃契約書,其租賃契約開始日應晚於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且申請人須為契約書上載列之承租人。 (5)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之受災農地面積證明文件影本。 (6)東區分署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申請人檢附其他文件,俾憑佐證。 2.申請人須於簽訂契約書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租賃契約存續期間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檢具契約書供東區分署檢核,據以給付當年度租地租金補貼。 3.租賃契約期間屆滿續約承租案件,申請人應於續約契約書簽訂後三個月內,重新檢附申請書及續約契約書向東區分署提出申請。 (二)租地種植補貼: 1.申請人應於完成租地租金補貼申請後,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接續計畫規定申報期間及規定辦理方式,申報轉(契)作措施。 2.租地種植補貼案件其他有關申報、查核及補貼發放作業,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接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六、租地租金補貼案件審查及撥付作業如下: (一)東區分署依受理申請案件資料審查確認符合本要點規定,並填報異地種植租金補貼清冊(附件二),函復申請人核定補貼額度,並依申請人租賃契約存續情形,分年給付當年度租地租金補貼。 (二)除當期作已申報轉(契)作措施,並經當地公所依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或其接續計畫相關規定辦理勘查認定案件外,東區分署應分別於上半年及下半年勘查租地租金補貼案件農地耕作情形。經勘查認定無種植農糧作物事實,且經給予適當改善期間仍未改善者,申請人應就當期作返還當年度租地租金補貼金額之二分之一;全年度二個期作均未改善者,申請人應全數返還當年度租地租金補貼。 七、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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