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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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3/9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農業資源組(農業資材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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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協助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執行「農業部執行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復原重建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補助範圍為花蓮縣光復鄉、鳳林鎮及萬榮鄉。 三、補助對象: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災損農業用地之所有權人或具合法經營權之實耕人。 四、補助項目與基準: (一)國產有機質肥料:以購買憑證發票金額補助百分之八十,每公斤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元,每公頃二十公噸。 (二)鹼性土壤改良資材(硫磺等):以購買憑證發票金額補助百分之八十,每公斤最高補助三十元,每公頃一公噸。 (三)機械施肥翻耕:每公頃工資補助一萬元。 (四)上述災損農田復耕所需肥料、土壤改良資材之種類及數量,得依本部花蓮區農業改良場瞭解各田區之土壤肥力差異出具推薦文件,依其實際需求補助施用。 有機、友善環境耕作之土地,參照上述補助項目、額度及數量,應選用有機農業適用之肥料、資材。五、補助申請及執行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部得視實際情形公告展延受理期限。 六、收件單位:花蓮縣光豐地區農會、鳳榮地區農會(以下簡稱收件農會)。 七、申請補助應檢附文件: (一)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申請表(附表一)。 (二)補助對象之身分證證明文件。 (三)耕作土地資料證明文件,如土地所有權狀、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約、耕作同意書、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清冊、符合「實際耕作者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認定作業要點」之實際從事農業生產工作證明文件等影本。 (四)其他本部指定之文件。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未於第五點所定申請及執行期間提出申請。 (二)未依第七點規定檢附相關文件ヽ資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未完全。 (三)已列入政府徵收範圍之農田。 九、補助款申領核銷程序: (一)補助對象應於每批肥料、資材運到前,聯繫收件農會及本部農糧署東區分署(以下簡稱東區分署)辦理數量查驗,由收件農會拍照備查並填寫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查驗紀錄表(如附表二)。 (二)補助對象應檢附下列文件、資料,送收件農會: 1.匯款帳戶影本。 2.發票正本,並應註明買受人、肥料登記證字號、廠牌商品名稱、數量、金額等。 (三)收件農會彙整馬太鞍溪災損農田之農地復原及復耕申請國產有機質肥料等專案輔導措施補助款領款清冊(如附表三)送東區分署審核無誤後,應依核定之補助款領款清冊以匯款方式,將補助款匯入補助對象帳戶或其指定之帳戶,轉帳(匯款)憑證應留存十年備查,不得給付現金。補助款匯入補助對象之帳戶者,領款清冊補助對象不用簽章。 十、補助對象及收件農會應配合東區分署查核,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一、補助對象獲得補助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東區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其一部分或全部補助,補助對象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 (一)違背法令。 (二)與本要點指定用途不符。 (三)未依本要點有效運用。 (四)未依本要點用途支用補助款、虛報、浮報之情事。 (五)檢附文件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六)規避、妨礙或拒絶查核。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補助款與執行計畫所需作業費、加班費、物品、雜支、旅費及相關業務費等),由本部編列預算支應,並由東區分署研提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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