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村酒莊產業發展及輔導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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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4/27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果樹及花卉產業組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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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有效利用在地農業資源,結合農村社區及其在地文化特色,發展農村製酒產業,並擴大國產水果及農糧作物多元應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農村酒莊,指利用國產水果與農糧作物為原料,以生產具特色之酒品為主要產品,並得依當地自然環境及農村景觀,規劃兼具農產品推廣、觀光、文化等功能之場域。 三、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取得財政部核發之酒製造業許可執照,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依法規設立之農會、農業產銷班、農場、休閒農場或農業合作社。 (二)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登記成立,且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之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之農企業。 四、申請農村酒莊輔導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附件一)提出申請;經文件審查及現場評核通過並報請本署核定後,由本署核發通過證明文件,始取得農村酒莊輔導資格;其申請審核作業流程、應備文件及相關審查作業,依附件二規定辦理。 五、本署輔導農村酒莊事項如下: (一)辦理酒製造技術、酒品品評或酒類市場趨勢及行銷知識等相關培訓課程。 (二)提供行銷推廣等活動資源,包括國際酒類評鑑競賽、展售會、酒品媒合會等。 (三)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製酒產業相關輔導,協助優化製酒流程、開發新酒品及提升既有酒品之品質等。 (四)視酒莊實際經營需要,輔導設置製酒相關設備。 (五)其他經本署核定之農村酒莊輔導相關事項。 六、本署得委由適當機關或機構(以下簡稱執行單位),執行本要點審查及輔導等工作。 執行單位應邀集相關專家學者組成農村酒莊輔導小組(以下簡稱輔導小組),並將成員名單送本署備查。 七、輔導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辦理農村酒莊輔導申請案之文件審查、現場評核及審議。 (二)協助強化酒品開發及酒製造技術。 (三)協助農村酒莊營運及管理。 (四)協助與本要點相關之農村酒莊輔導事項。 八、農村酒莊經核定取得輔導資格後,其輔導期間之管理及違規處置,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署得於輔導期間不定期辦理現場訪視作業,或請其提供相關執行成果,以確保符合本要點所定之輔導目的。 (二)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署應通知其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一定期限內完成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取消其輔導資格,且一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1.違反菸酒管理相關規定,致酒製造業許可執照遭撤銷,或其酒品涉及摻偽假冒。 2.未依本要點規定配合辦理輔導相關事項,或未善盡維護酒品衛生安全之責任。 3.未以國產水果及農糧作物原料產製酒品。 4.酒製造場域未符合相關法令規範。 5.酒品單一年度經財政部或其他單位檢驗不合格二次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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