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名稱 | 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作業規範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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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佈日期 | 2026/5/12 |
| 發佈類型 | 訂定 |
| 資料來源 | 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
| 沿革時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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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內容 |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速建構全國農產品冷鏈物流體系,建立從生產端到消費端完整冷鏈不斷鏈之物流體系,提升農產品到貨品質與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申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資格及條件 (一)申請資格 1.從事種植、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農民團體或農企業,並需提供契作名單。 2.由中央主管機關專案同意之農業財團法人。 3.第一目所稱農民團體係指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所訂之依農會法、農業合作社法所組織之農會、農業合作社;農企業為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與農糧業務產、製、儲、銷、加工等有直接關係,且具有國產農糧作物契作契銷之相關事實者。 (二)申請條件 1.設立達五年以上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且具下列運銷或加工實績之一者: (1)運銷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共同運銷、直銷量及外銷量加總之年平均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 (2)加工實績:近五年擇其中三年辦理蔬果截切、加工型作物、地區性農產品或釀酒之年平均收購加工量達附件一所定基準量,並有佐證資料。 2.設立未達五年之農民團體與農企業,擇成立後其中任一年之運銷實績或加工實績達前目基準量之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農企業國產原料使用量占比應超過國產原料使用量加進口量百分之五十。 4.營運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之土地及建築應為合法使用,且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並須提供以下相關證明文件,但運輸冷藏車及堆高機,或其他可移動型小型設備不受此限。 (1)申請單位非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應檢附經法院公證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約書,及應載明就受補助設施設備拋棄留置權、配合查核及行政執行之同意書。相關文件之有效期限應逾補助之冷鏈設施設備其行政院訂定之財物標準分類最低使用年限,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 (2)計畫核定前應提供申請項目營運之土地合法使用(例如:農業設施容許使用)相關文件,並於核銷前提供建物使用執照。 (3)提出申請時尚未取得土地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審查結果送達後三個月內補正土地相關資料送計畫受理單位,如需延期應以書面敘明理由送本署申請展延,展延以一次且期間以三個月為限,逾期視同放棄補助資格。 5.配合政策之實績:配合本署推動相關農業施政計畫有具體成果者,例如:取得產銷履歷或有機等農產品驗證、投保農業保險、配合政策辦理收購、加工、促銷活動、友善環境耕作、集團產區、外銷專區、統一用藥、花卉系統性作業規範等。 三、補助項目及基準 (一)申請單位營運所需之採後處理、集貨、分級包裝、加工、貯運等農糧產品冷鏈設施設備補助項目,如附件二補助項目參考表。 (二)補助基準 1.每案單一年度補助額度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三千萬元。但經本署冷鏈推動審查小組審議通過,補助上限得依審議結果彈性調整。 2.依「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辦理。但非屬「農業部主管計畫補助基準」所列之補助項目,以三家估價單最低價者核算補助上限,申請或變更時除檢附估價單外,應詳載設備規格與尺寸。 3.單項設施設備補助以不超過百分之五十為原則,但考量各級農會財務情形,補助比例依農會人事管理辦法附表三農會最高編制員工員額比率表分成三類,於審查時視經費額度及計畫內容核定最高補助比率如下: (1)第一類為一至十二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八十。 (2)第二類為十三至十八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六十五。 (3)第三類為十九至二十五組,最高補助比率百分之五十。 四、申請及審查流程 (一)受理申請 1.計畫受理單位:本署各區分署。由申請單位於受理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三)等資料,函送實際營運場域轄區分署。 2.本署或各區分署為配合重要農業政策推動需要,得輔導有意願及潛力之單位提出申請,採專案辦理。 (二)書面審查: 1.申請資料若有缺漏或錯誤,申請單位應於通知期限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同放棄申請。 2.經本署計畫受理單位依第二點資格審查通過後,辦理營運計畫書書面審查,並就生產運銷實績、冷鏈相關知識及示範場域、補助及執行成效、政策配合度等進行評分(如附件四),必要時得邀集縣(市)政府、改良場所或專家學者等共同審查。 3.前項評選以分數高低排序,於本署當年度預算額度內,作為補助優先順序之參據;原則低於六十分者不納入補助。 (三)同一申請單位之補助計畫,單年度超過三千萬元以上者,應送本署冷鏈推動審查小組審議,以確保受補助單位發揮產銷調節功能。 (四)計畫書修正與核定: 1.經審查核可為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通知一個月內依本署審查意見,於補助計畫管理作業系統完成計畫研提,並送本署計畫受理單位審查核定,逾期視同放棄。 2.如需延期或調整補助項目,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展延或變更,計畫展延以一年為限;新增項目或經費變更時,應重提報價單。 五、計畫查核與績效評估 (一)計畫核定後,由計畫受理單位督導受補助單位確實依據計畫進度辦理。計畫執行完畢後,由受補助單位辦理驗收,並由計畫受理單位不定時進行實地查核,製作查核紀錄表(如附件五)備查,以掌握計畫執行情形。 (二)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署辦理績效評估作業,定期回報銷售實績、效益等,並配合派員參加農產品冷鏈相關課程。 六、其他應配合事項: (一)補助之設施設備使用應符合計畫推動目的,並應配合本署辦理外銷、加工、儲存等產銷穩定措施。績效優良者,得優先納入後續補助或輔導;未能配合者,本署得視情節採取輔導改善、限期檢討,及列為未來申請相關補助之重要參據。 (二)計畫受理單位應視受補助場域實際經營內容需求,輔導受補助單位於受補助場域完成後三年內取得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或其他相關規範(驗證)。 (三)本署得隨時派員或會同審計人員查核計畫執行情形及計畫所購置之財產,執行單位不得拒絕或隱匿。凡經發現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核定計畫用途支用、虛(浮)報、支出憑證單據或其他請款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設施設置地點或其他違反相關規定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四)補助購置之設施設備須為新品,且未曾接受其他計畫補助,並應取得所有權與使用權。如有虛報、套購或因故退貨時,應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受補助者自查核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本署各項設施設備補助。 (五)補助之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內(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查有毀損者,須於查核日起三個月內完成修建,未於期限內完成者,應視改善情形繳回已領取之其中部分或全部補助款,並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六)受補助單位對於設施設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設施設備自購置後於未達行政院「財物標準分類」規範最低使用年限前(無相對應之設施設備,則以三年為限),應填具附件六報請本署計畫原核定單位審核同意始得處分,處分有所得者,應按補助比率繳還本署。擅自處分者 (例如出售、交換、贈與、報廢或設定他項權利等),依情節輕重得命其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並對該受補助者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七)計畫核定後,補助之設施設備應將設置前、中、後階段,分別拍照建立資料以備查核。 (八)參與本計畫補助單位,須配合本署及各區分署辦理示範觀摩等活動及相關資料蒐集,本計畫補助採用之相關圖檔文件、電子檔案及模型等,應無償提供本署及各區分署用於推廣宣導與其他非營利目的之各式文宣、網站及各類宣導展覽場合使用。 (九)本署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財產,應予註記「農業部農糧署補助:計畫編號」字樣,並於財產帳上列明,備供查核。補助之設施設備單筆採購之補助比例達採購金額之二分之一以上,且補助金額達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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