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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 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解釋彙編瀏覽人次:1957
名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函詢農產品批發市場可否依市場實務管理需要,針對新申請承銷人另訂交易門檻,並據以廢止違反者之承銷人許可證案
發佈日期2025/2/26
發佈類型其它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流通管理科)
沿革時間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農糧字第1131032731號函
內容
一、依據本部農糧署案陳貴局113年12月30日中市農運字第1130055439號函辦理。
二、有關承銷人之管理,依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市場應訂定作業流程及管理規章,報由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違反該管理規章者,依本辦法第26 條第2項:「....市場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其交易或廢止其承銷人許可證。」,合先敘明。
三、查本辦法係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4 條第3項授權訂定,其立法意旨係為確立農產品運銷秩序、調節供需及促進交易。為避免少數承銷人壟斷市場,本法前曾於95年6月14日修正第19條規定,開放承銷人資格,由批發市場所在地主管機關核發承銷許可證,改由批發市場核發。本案倘擬對新申請承銷人增設交易門檻為廢止許可證之事由,恐形同對承銷人資格再次新增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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