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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企劃類瀏覽人次:18708
名稱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助理員管理規範
發佈日期2023/11/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農糧企字第0991046861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農糧企字第1021045508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農糧企字第104106112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農糧企字第1051061561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1月11日農糧企字第1091062434號函修正第六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1月1日生效
  •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農糧企字第1121062016號函修正第一點
內容
一、農業部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落實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業務,提昇輔導人員工作品質,特訂定本管理規範。
二、本管理規範所稱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助理員(以下簡稱助理員),係指本署依據「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計畫」所僱用配置於直轄市、縣(市)政府之約僱及按日計酬人員。
三、助理員罹患重病、行動不便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勝任其業務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解僱。
四、助理員經依前點規定解僱或自願離職者,直轄市、縣(市)政府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應於該助理員離職日前至少一個月,載明原因函報本署核定後,始得再行辦理出缺助理員遴選。直轄市、縣(市)政府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不得自行遴用助理員。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助理員因故出缺時,本署得視預算及業務實際需要,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作類(含養蜂)農業產銷班數達四百班(含)以上者,改置為按日計酬人員,俟期滿一年且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輔導轄內農作類(含養蜂)農業產銷班運作績效良好者,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將該職缺轉置為約僱人員,其僱用並應採公開甄審為原則且參照「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作類(含養蜂)農業產銷班數達二百五十班(含)以上,但不足四百班者,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僱用按日計酬人員。
(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農作類(含養蜂)農業產銷班數未達二百五十班者,不予補助。
前項僱用之助理員,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本署同意。
六、助理員之遴選原則、主要工作項目及考核方式
(一)新任遴選原則:
1.公、私立大專以上學校畢業(男性須服完兵役或免役)。
2.定居於擬任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區內滿一年(含)以上,並熟悉該直轄市、縣(市)農業環境。
3.身體健康具工作熱忱,且能勝任獨立下鄉辦理農業產銷班輔導工作。
(二)主要工作項目:
1.農業產銷班組織資料異動管理與資料清查。
2.農業產銷班組織運作輔導。
3.農業產銷班評鑑工作。
4.農業產銷班補助計畫提報及查核。
5.全國十大績優農業產銷班選拔及相關業務。
6.農業產銷班政令宣導。
7.輔導農業產銷班申請產銷履歷。
8.其他本署、區分署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臨時交辦事項。
(三)考核方式:
1.助理員應依照「公務人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接受所在機關之人事管理。
2.助理員執行各項農業產銷班輔導工作,應按「農業產銷班設立暨輔導辦法」各項規定確實辦理,如有違反規定者,或經催辦本署交付任務、無重大理由未出席本署農業產銷班組訓輔導業務相關會議等,視情節輕重由本署於次一年度編列預算時改列按日計酬人員、不予續僱,停撥或追回當年度該直轄市、縣(市)政府任用助理員之補助款。
3.輔導工作考核與報送
(1)本署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助理員召開工作檢討會,由助理員說明該期間之輔導工作執行情形,供本署進行工作考核參據。
(2)助理員應積極輔導農業產銷班,並按季將輔導工作紀錄表送本署當地分署備查,紀錄表格式如附表一。
(3)助理員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填列「農業產銷班組織輔導助理員考核表」及「農業產銷班資料清查紀錄表」如附表二及附表三,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函送本署當地分署辦理考核,分署於當年十二月五日前完成初評後,函送本署辦理複評,考核結果將作為次一年度續僱之依據,未達七十分不予續聘。考核資料統計期間為前一年度十二月至當年度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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