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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9785
名稱農地種植綠肥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17/1/5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6年01月23日農授糧字第1061092015A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07年01月05日農授糧字第1061093206A號令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輔導農地現耕人種植綠肥作物或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及減少施用化學肥料,避免雜草叢生或荒廢,維持可耕狀態以供必要時得隨時恢復生產,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2. 二、本作業規範適用農地為符合本會「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農地。以八十三年至九十二年為基期年,在基期年間任何一年當期作種稻或契約蔗作有案;或於八十三年至八十五年種植保價收購雜糧或參加「稻米生產及稻田轉作計畫」轉作休耕有案之農地。
  3.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休耕期間,係指「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中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訂定每年兩個期作之休耕期間。
  4. 四、申報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1. (一)農地於申報當期作之「前兩個期作」至少有一個期作復耕,且經申報及勘(抽)查核定有案。(耕作困難地、辦理紅火蟻防治措施及因地制宜措施之綠化場除外)。
    2. (二)承租公有地不得申報。
    3. (三)農民自有農地全年兩個期作合計申報上限為三公頃。
    4. (四)同一農地在同一年度內僅限申報一個期作(耕作困難地措施除外);且當期作休耕期間不得再種植綠肥以外之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
    5. (五)農地應無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或長期植物(如雜木林),或將該等設施或植物之面積扣除。
  5. 五、辦理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應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所規定之申報時間、方式及地點,由農地現耕人檢具下列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申報:
    1. (一)現耕人國民身分證或可證明現耕人身分文件正本(影印留存備查,正本審查後發還)。
    2. (二)土地所有權狀或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登記謄本。
    3. (三)非土地所有人應檢具土地使用同意文件。
    4. (四)基層單位認有必要時得指定現耕人檢附其他證明文件(例如:戶口名簿、土地共有分管協議書、分耕位置圖等)。
  6. 六、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及辦理方式如下:
    1. (一)種植綠肥作物:
      1. 1.依下列各期作適種綠肥作物種類,選擇至少一種於休耕期間種植:
        1. (1)第一期作:田菁、太陽麻、紫雲英、埃及三葉草、苕子、大菜、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 (2)第二期作:田菁、太陽麻、綠肥大豆(虎爪豆、青皮豆)。
      2. 2.種植綠肥作物應落實田間管理,並適期辦理翻埋作業,且不得以除草劑替代處理。
      3. 3.雲林縣(麥寮、台西、四湖、口湖、水林及北港除外)、嘉義縣(布袋、東石、六腳(台十九線以西)除外)、嘉義市、臺南市等四縣市除特殊地理環境(如:低窪、易淹水地)因素,且於當年第一期作有復耕事實者,不得於第二期作種植田菁。
      4. 4.彰化縣、雲林縣、嘉義縣(市)及臺南市第二期作種植田菁者,應於十月十五日前完成翻埋作業,其餘地區應於休耕屆期前一週完成翻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加強宣導農民週知。
      5. 5.休耕期間內及期作結束後,種植綠肥作物農地因未落實田間管理,致發生區域性蟲害時,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以鄉(鎮、市、區)為單位,通知申辦種植綠肥農民限期於一週內辦理翻埋作業;倘蟲害範圍擴大或接獲本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防檢局)、本會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通知時,應立即通知種植綠肥農民於三日內辦理翻埋。
      6. 6.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農民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7. 7.綠肥作物栽培管理重點,可參考「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http://www.afa.gov.tw/ 出版品/綠肥作物栽培利用手冊)。
    2. (二)生產環境維護措施:
      1. 1.翻耕項目:指使用農機具翻轉底土,耕鬆土壤並將雜草或殘莖埋入,避免農地雜草叢生或荒廢,改進其通氣性及透水性,並維持可耕狀態。
      2. 2.蓄水項目:
        1. (1)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並落實田間管理,避免雜草叢生或衍生螺貝類危害,蓄水期間不得種植其他作物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以維護生態環境,提高蓄水減洪之功能。
        2. (2)相關作業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蓄水項目」認定項目及參考標準表辦理(如附件一),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定後實施(如附件二)。
      3. 3.因地制宜項目: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因地制宜項目」辦理原則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定後實施(如附件二)。
      4. 4.紅火蟻防治項目:為防範紅火蟻侵入範圍擴散,農民如發現紅火蟻入侵農地,應立即通報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配合採取防治措施。
    3. (三)耕作困難地措施:
      1. 1.本措施適用範圍為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導致地形地貌改變而暫時無法復耕地區,經農地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當地公所、農田水利會、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專案小組勘查,依現場實地情形認定確無法恢復種植「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轉(契)作作物後,造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核定之耕作困難地。
      2. 2.前款耕作困難地自一○五年十二月二日起停止受理新增案件,惟原核定耕作困難地之移出、異動調整(如修正地段號或面積等)不在此限。
      3. 3.本措施辦理方式如下:
        1. (1)農地經核定為仍可實施翻耕者,每年至少需辦理翻耕一次。
        2. (2)農地經核定為無法翻耕者,申報後不需辦理翻耕。
        3. (3)耕作困難地僅一個期作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除核定無法翻耕者外,應就其符合基期年之期作辦理翻耕。
        4. (4)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仍應依規定申報,且不得再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措施。
        5. (5)耕作困難地之所有人仍有耕種意願者,得依「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申報種植領取相關補貼,惟該筆農地不再列入耕作困難地。
        6. (6)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逐年就已核定之耕作困難地重新檢討耕作困難原因消失與否,並於每年九月底前將耕作困難地調整清冊函報本會農糧署審認,俾利農民據以辦理次年度之申報作業。
    4. (四)符合基期年認定基準之高污染風險農地,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造冊函送本會農糧署審認不適合種植作物者,得比照耕作困難地措施辦理,且不得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關停耕補償、領取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措施;惟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或本會農糧署為活化該等高污染風險農地,經農地所有權人同意所進行之低鎘、鉛、汞吸收作物種類或品種篩選試驗者(以合約書或相關公文為憑),不在此限。本項所稱「高污染風險農地」,係指土壤鎘、鉛、汞濃度未達土壤污染管制標準(鎘5 mg/kg、鉛500 mg/kg、汞5 mg/kg),但所產出稻穀等農產品之鎘、鉛、汞含量仍超過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重金屬限量標準(食米鎘限量標準0.4ppm、鉛限量標準0.2ppm、汞限量標準0.05ppm;蔬果植物類可食部分鎘限量標準0.05-0.2ppm以下、鉛限量標準0.1-0.3ppm以下)之農地。
  7. 七、農地所在地公所就受理申報案件,應依下列方式辦理現地勘查:
    1. (一)第一期作申報資料登錄後,應於三週內針對當期作申報農地完成全面初勘,確認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第二期作休耕期結束前三週內勘查確認當期作申報農地無搶種綠肥作物以外作物。無法於規定期間完成勘查者,應將逾期原因及預定完成期間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後送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備查。
    2. (二)於休耕期間內勘查當期作申報種植綠肥作物農地之作物成活率;申報辦理生產環境維護及耕作困難地措施之農地,確實依本作業規範辦理。並確認申報農地無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及落實田間管理。
  8. 八、經勘查符合下列規定者,依所申報辦理之措施核予給付:
    1. (一)申報種植綠肥作物,依綠肥作物成活率標準及核定面積給付。
      1. 1.綠肥作物成活率佔申報農地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給付每公頃四萬五千元(含綠肥種子費、翻耕費及至少一次之蟲害防治費用)。
      2. 2.綠肥作物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但有辦理翻耕者,核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3. 3.種植綠肥作物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採取防治措施者,核予生產環境維護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2. (二)申報各項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依核定面積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
      1. 1.翻耕項目:於休耕期間至少翻耕一次,且農地無雜草叢生或荒廢情形。
      2. 2.蓄水項目:農地於休耕期間內維持蓄水狀態,且無雜草叢生或螺貝類危害情形。
      3. 3.因地制宜項目:確依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報本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核定措施內容辦理。
      4. 4.紅火蟻防治項目:配合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並採取必要防治措施。
    3. (三)經核定並申報耕作困難地措施者,依下列方式給付:
      1. 1.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未種植作物,核發給付每期作每公頃三萬四千元(每年兩個期作);配合辦理翻耕之期作,經勘查合格另給予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公頃六千元(每年限一次)。
      2. 2.因淹水或地形地貌改變,核定無法翻耕者,每期作每公頃給付三萬四千元(每年兩個期作)。
      3. 3.僅一個期作符合「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認定基準之耕作困難地,核定仍可實施翻耕者,經公所勘查該符合基期年期作未種植作物且完成翻耕,核發給付每公頃三萬四千元及田間管理維護費每公頃六千元;核定無法翻耕者,該期作每公頃給付三萬四千元。
  9. 九、經勘查不合格之案件,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一)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當期作不核予給付,並取消次年同一期作申報「調整耕作制度活化農地計畫」各項保價收購、轉(契)作、種植綠肥及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之資格,並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並副知受理公所註記。
      1. 1.農地於休耕期間種植綠肥作物以外作物,或從事經濟活動、事業之生產,其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2. 2.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道路用地、水利設施等公共設施除外)、長期植物或自用作物面積,且於申報時未扣除,該違規面積視為申報不符。
      3. 3.農地已核定為耕作困難地,經查獲有種稻、領取天然災害救助、大宗蔬菜耕鋤、領取環保機關停耕補償、辦理轉作或種植其他作物等耕作事實者,視為申報不符,且該筆農地不得再提報為耕作困難地。
    2. (二)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屬勘查不合格,當期作不核予給付,由勘查公所通知申請人核定情形,並副知受理公所。
      1. 1.申報種植綠肥,未種植或綠肥成活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且未翻耕。
      2. 2.以除草劑處理或替代綠肥作物翻埋作業。
      3. 3.種植田菁綠肥農地,逾規定期限仍未完成翻埋。
      4. 4.種植綠肥作物農地未落實田間管理,導致發生蟲害且未於期限內翻埋;或農地發現紅火蟻入侵,未配合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防檢局鑑定,採取防治措施者,除視同不合格,不核予給付外,並取消次年申辦本作業規範各項措施之資格。
      5. 5.申報生產環境維護措施翻耕、蓄水或因地制宜項目,未依申報項目辦理。
      6. 6.核定仍可實施翻耕之耕作困難地,全年兩期作均未翻耕者,當年第二期作耕作困難地給付及田間管理維護費,均不核予。
      7. 7.其他未依本作業規範第六點規定辦理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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