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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企劃類瀏覽人次:5050
名稱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獎勵辦法
發佈日期2022/8/24
發佈類型其它
資料來源農糧署企劃組(企劃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3年5月30日經濟部(73)經農字第19471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75年10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5)農糧字第13829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77年12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7)農糧字第7020495A號令修正發布第3、5、6條條文
  • 中華民國78年9月2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78)農糧字第8020572A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0)農糧字第0020471A號令修正發布
  • 中華民國89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9)農糧字第89002019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條
  • 中華民國90年8月3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0)農糧字第900020877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2月1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065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 中華民國93年4月3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70472號令修正發布第5條之1條文
  • 中華民國96年4月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61040313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及第5條條文
  • 中華民國101年3月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1011045237號令修正發布第4、5、5-1、6條條文
  •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更名為農業發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並移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輔導處主政
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從事農業實驗、研究、教育及推廣人員,品德優良,並具有下列事蹟之一者,得為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
  1. 一、從事農業實驗研究獲有特殊成果,對農業改良具有重大貢獻者。
  2. 二、從事農業政策、農業產銷及農村社會研究,其成果對增進農民福祉具有重大貢獻者。
  3. 三、從事農業教育訓練工作,培育農業人才,具有重大貢獻者。
  4. 四、從事農業推廣工作對提高農場經營效率,改善農民生活品質具有重大貢獻者。
  5. 五、其他對農業發展有重大貢獻可資認定者。
第三條
優秀農業人員候選人,應由其所屬或相關機關、學校、團體就符合條件者推薦之,每二年辦理一次,並於辦理當年三月一日起至四月三十日止,檢具推薦書三份,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推薦。
第四條
前條候選人由本會遴派(聘)本會人員及有關專家、學者評審之。
評審應就候選人之品德操守及其對農業發展之貢獻與傑出成就之事蹟等項目予以詳細評審,並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個案評審:由本會就各個推薦案件委請專家二人提供書面評審意見,必要時得約晤候選人或至現場訪問。
  2. 二、評審:由本會派(聘)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成評審小組,參考個案評審意見,評定入選名單,以十二人為限。
  3. 三、核定:由本會依評定入選名單核定得獎人。
本會派(聘)任之個案評審及評審之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審查案件時,得依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支領審查費。
第五條
(刪除)
第五條之一
為持續激勵農業實驗及研究創新,依本辦法獲獎之人員,其於獲獎十年後,得以不同事蹟被推薦為候選人。
第六條
優秀農業人員得獎人每人頒給獎狀乙紙及獎金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得獎人屬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適用對象,不頒給獎金。
前項頒獎,由本會定期公開表揚之。
第七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會依年度需要編列預算支應。
第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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