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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包裝食米標示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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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市售食米抽檢結果有1.未依規定標示,或2.包袋上標示、宣傳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依據糧食管理法第16條、第18條及違反糧食管理法案件處分裁量作業要點規定處罰:

  1. 初次違規,開立限期改善通知書,限期改善。
  2. 經通知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經裁罰後再次查獲同一違規行為態樣,開立行政處分書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主管機關並得公告不合格廠商之名稱、地址、商品名稱、負責人姓名及不合格情節。
    1. 限期未改善之第一次處罰鍰1萬5千元。
    2. 限期未改善之第二次處罰鍰3萬元。
    3. 限期未改善之第三次處罰鍰6萬元。
  3. 經處罰三次仍未改善者,廢止其糧商登記,並註銷糧商登記證。

答:

食品添加物之名稱、規格及其使用範圍、限量,應符合衛生署之規定標示。

答:

應依照行政院衛生署訂定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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