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稻及落粒栽培水稻相關問答集
自103年起農民繳售公糧應出具育苗或代耕業者開立之「秧苗供應明細單」,以再生或落粒方式栽培者因毋需購秧,因此可依明細單審認是否為再生稻。
代烘業者代農民繳售公糧,倘品質符合公糧稻穀驗收標準,且出具「秧苗供應明細單」(稻米品種確為公告之優良水稻推廣品種),即可予以經收。
- 再生稻因成熟期不一致,米粒大小、飽滿度及含水率差異大,烘乾調製不易均勻,儲存品質易劣變,市場接受度不高,民間糧食業者收購意願低,影響農民收益及公糧稻穀品質。
- 再生稻因前期作之病原菌及害蟲易殘存於田間落穀或稻樁中,且割樁後植株受損易染病,病蟲害發生風險較一般稻作為高。
- 為提升國產稻米產業競爭力,建議採行稻作單期栽培方式,一個期作種稻,另一期作種植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地區特產等轉(契)作作物以增加收益;或種植景觀作物營造地區花海景觀;或種植綠肥作物涵養地力。
為改善稻米品質及增加稻農收益,針對再生稻種植地區,規劃辦理下列措施:
- 輔導辦理轉作,增加農友收益:依適地適種原則,輔導轉作種植進口替代、外銷潛力、地區特產或有機等轉(契)作作物,除自行販售作物之收益外,政府將依辦理措施或作物種類,另給付每公頃1.5~4.5萬元轉(契)作補貼。
- 種植景觀作物,營造花海景觀:縣市政府可依地區產業活動及旅遊景點,規劃種植景觀作物,鼓勵農友種植景觀作物,以帶動地方休閒觀光產業,美化農村田園之景觀。
- 種植綠肥作物,涵養地力:農友亦可選擇辦理休耕種植綠肥作物,增加土壤中有機質含量並改善土壤理化性質,減少翌年第1期作肥料施用量。
- 為維護生態環境品質及避免農民焚燒稻草所產生空氣污染及消防安全的顧慮,本署目前宣導及鼓勵農民採用就地切碎掩埋之方式處理稻草。
- 同時為積極開發稻草的多元化利用,本署業已完成稻草產製「稻草塑合板」、「稻草粒片板」及「電子相框」可應用於包裝材料、或相關產品之研發及利用,未來亦可配合第二代生質燃料纖維酒精之研發,協助廠商取得所需稻草料源。
- 另依據環保署於92年12月17日以環署空字第0920091990B號公告,規範特定條件下取得山林田野引火許可,從事燃燒行為免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處罰,農民如有需要仍可透過向當地消防機關申請合法燃燒稻草。
- 至於永豐餘公司有意願開發利用稻草纖維製做紙漿一節,本署將再洽詢該公司並提供協助。
- 為提供足量高品質純度之稻種,本署歷年來透過推動水稻良種繁殖三級制度,繁殖優良稻種供全國更新使用。
- 有關加工用水稻品種之稻種,原即於水稻良種繁殖更新計畫中酌量繁殖,為配合推動糯稻與硬秈等加工用品種之種植,明((103)年業協調各試驗改良場所增設原原種田以因應稻種供應需求。
- 另為協助產銷契作集團產區取得合格稻種,將規劃各集團產區透過縣市政府自行設置採種田或購置合格稻種,以建立穩定之稻種供應鏈,並確保後端生產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