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確保外銷果品之衛生安全及符合目標國家規範,並落實追溯事宜,特訂定本規範。
本規範所定事項,適用於所有外銷水果之集貨包裝場。
二、申請及審查
- 申請登錄之集貨包裝場最小面積為一百坪,最低年外銷量為五十公噸。
- 集貨包裝場之負責人應檢附申請書(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集貨包裝場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申請:
- 優質供果園合作意願書。
- 集貨包裝場坐落土地之所有權狀影本,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加附土地所有權人之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 集貨包裝場使用執照。
- 集貨包裝場使用同意書。
- 出口證明文件(出口報單或供貨證明書)
- 地方政府辦理申請案之書面審查,通過審查者由受理之地方政府邀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轄區分署依查核表(附件二)進行實地查核。
- 經書面初審及實地查核合格者,由受理之地方政府備齊登錄之相關資料送農糧署核備,同時副知該署轄區分署及申請人。
- 農糧署以書面通知地方政府通過審查之集貨包裝場登錄代號,並請該政府連結優質供果園登錄簽審系統,填報水果外銷集貨包裝場登錄表。
- 經審核有應改善事項者,地方政府應通知申請人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後申請複審;未於期限內申請複審者,視同放棄登錄。
- 複審通過者,由受理之地方政府備齊登錄之相關資料送農糧署核備。由農糧署以書面通知地方政府並核予合格代號,同時副知該署轄區分署及申請人。
- 未通過複審者,由地方政府以書面退回申請案,同時副知農糧署及該署轄區分署。
三、集貨包裝場管理
- 集貨包裝場應建立管理作業手冊,內容包括組織、權責分工、人員培訓、作業流程、病蟲害防疫、包裝、儲藏及追溯等事項。
- 設有外銷目標國家關切之有害生物圖鑑,供現場作業人員查閱。
- 集貨包裝場應保持乾淨整潔,辦公區、包裝區、冷藏區、物品資材儲藏區、盥洗室、廢棄物堆置區等區域應有獨立或隔離之空間劃設。
- 包裝區應有足夠空間且照明充足,並應設有防蟲、防疫等設施。
- 配備專職或兼職之植保人員或品管人員。
- 隨時配合農業部門人員辦理抽檢、查核等作業。
- 隨時掌握包裝場內之果品來源。
四、查核及登錄終止
- 地方政府每年至少應抽查一次轄內已經完成登錄之集貨包裝場,並得於使用期間派員抽查,負責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倘果品遭外銷目標國家檢出農藥殘留違規或有害生物而無法追溯來源者,停止其登錄資格二年。
- 登錄有效期間為三年,登錄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內,集貨包裝場負責人得申請重新登錄。逾有效期間未申請重新登錄者,由農糧署發函通知註銷其登錄資格,同時副知原受理之地方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