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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18927
名稱水稻良質米推薦品種實施要點
發佈日期2023/6/26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2年5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字第0920020918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農授糧字第1121090557號令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配合實施糧食管理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並辦理所屬試驗研究機關(以下簡稱所屬機關)申請水稻良質米(以下簡稱良質米)推薦品種,以擴大良質米推薦品種栽培面積、加速提升國產稻米品質、增強其市場競爭力,特訂定本要點。
  2. 二、良質米推薦品種由本會召開會議審查核定。
    前項審查會議,除由本會相關單位及所屬機關派員出席外,並得邀請相關專家、學者、業者等列席。
    第一項審查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3. 三、本會所屬機關擬將所育成之水稻品種申請為良質米推薦品種,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提請審核:
    1. (一)本會臺中區農業改良場米質研究室執行之米質分析結果。
    2. (二)具代表性之種植面積及售價。
  4. 四、米質分析樣品取樣如下:
    1. (一)申請推薦品種於良質米適栽區進行四個期作示範,每期作收穫時,由各輔導示範之所屬機關於各示範縣(市)擇一地點逢機取樣兩次,並經立即調製送交分析。
    2. (二)申請推薦品種每期作送交分析樣品之取樣地點至少十處。
  5. 五、良質米推薦品種之品質標準:
    1. (一)米飯食味總評達A。
    2. (二)白米透明度優於3(含3)。
    3. (三)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不高於1(含1)。
  6. 六、新核定之良質米推薦品種,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米飯食味總評四個期作中需有百分之四十以上取樣地點達品質標準。
    2. (二)白米透明度四個期作之平均需達品質標準。
    3. (三)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四個期作皆需達品質標準。
    4. (四)臺灣地區年種植面積需達一千公頃以上。
    5. (五)售價需高於當地一般品種。
  7. 七、所屬機關擬申請之良質米推薦品種,具備下列品質條件者,得逕行提審:
    1. (一)米飯食味總評連續兩個期作中需有百分之八十以上取樣地點達品質標準。
    2. (二)白米透明度及白米心白、腹白、背白總和連續兩個期作皆需達品質標準。
  8. 八、已核定為良質米推薦品種者,於各年度良質米推薦品種審查會議中,應由本會原育成機關(以下簡稱育成機關)提出繼續推薦之意願及具有代表性之說明資料供會議議決是否為次年度推薦品種;育成機關未予明確提出者,視同無意願繼續推薦。
  9. 九、已核定之良質米推薦品種,有下列條件之一者,不列為次年度推薦品種:
    1. (一)臺灣地區最近三年每年總種植面積未達水稻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一。
    2. (二)經育成機關及種苗檢查單位確認品種特性改變或無法供應足夠數量之合格稻種。
    3. (三)育成機關已無意願繼續推薦。
  10. 十、曾列入本會良質米產銷相關計畫之良質米推薦品種者,具備下列條件,得由育成機關提出具有代表性之說明資料,供會議議決是否恢復為次年度推薦品種:
    1. (一)米質分析樣品由最近兩年連續兩個期作於良質米適栽區取樣,每期作不同農戶取樣地點至少二十處各逢機取樣兩次,並經立即調製送交分析。
    2. (二)具備本要點第七點品質條件。
    3. (三)臺灣地區最近兩年每年總種植面積需達水稻總種植面積百分之一。
    4. (四)售價需高於當地一般品種。
      經育成機關及種苗檢查單位確認品種特性並未改變且可供應足夠數量之合格稻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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