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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5331
名稱稻米生產量調查作業程序(2004/3/31修正)
發佈日期2006/1/4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3年3月31日農授糧字第1931132124號令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臺灣地區稻米生產量調查,作為釐訂農業政策、調節糧食供需之參考,依據糧食管理法第六條訂定本作業程序。
  2. 二、稻米生產量調查,以本署各區分署為辦理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為配合辦理機關,鄉(鎮、市、區)公所為執行調查機關。
  3. 三、鄉(鎮、市、區)公所應指定人員辦理稻米生產量調查,並將辦理人員名單送本署各區分署核備。
  4. 四、稻米生產量調查每年分二期作辦理,第一期作為當年四月一日至八月十五日收穫者,第二期作為當年八月十六日至翌年元月三十一日收穫者;前項作業應按梗稻、硬秈稻、軟秈稻、梗糯稻、秈糯稻等種類別調查之。
  5. 五、稻米生產量調查,包括面積調查及收穫量調查二項。
  6. 六、稻作面積調查應包括初步種植面積、實際種植面積、災害面積及收穫面積等項目:
    1. (一)初步種植面積:
      1. 1.各鄉(鎮、市、區)公所應根據航測耕地圖、相片基本圖等資料實地調查初步種植面積及各種類別面積,並於當年四月三十日及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填造第一、二期作各鄉(鎮、市、區)稻作初步種植面積統計表(格式一)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本署當0地分署,一份送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2. 2.本署各區分署應依據前項資料於當年五月十日及九月十日前分別審核彙編第一、二期作各縣(市)稻作初步種植面積統計表(格式二)報送本署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
    2. (二)實際種植面積:
      本署完成各直轄市或各縣市當期作航測稻作面積調查後,應將相關資料送各區分署邀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共同檢討確定轄內實際種植面積及各種類別面積,並填造各縣(市)稻作實際種植面積統計表(格式二),由各區分署分別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彙報本署,並副知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3. (三)災害面積及收穫面積:
      1. 1.各鄉(鎮、市、區)公所如遇天然災害發生時,對於轄內稻作受害情形,在通報其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時,應副知本署當地分署;各區分署應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彙編各縣(市)稻作災害面積統計表(格式三)送本署。
      2. 2.實際種植面積扣除前項災害面積中屬全無收穫面積部份,即為收穫面積。
  7. 七、收穫量調查包括產量估測及推定實收量調查:
    1. (一)產量估測: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當年五月至八月及九月至翌年二月期間,分別實地調查第一、二期作稻作生育狀況,參考生育期間氣候變化情形,預估每公頃平均產量及轄內稻穀總產量,於每月五日前彙編前一個月轄內各縣(市)之「產量估測報告」(格式四),報送本署彙辦。
    2. (二)推定實收量:
      1. 1.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稻穀成熟時,派員會同各鄉(鎮、市、區)公所人員,按抽取之樣本田地號,前往坪割取得樣本穀,並將樣本穀調製及礱碾,測定樣本穀之乾穀重及糙米重,並填報「坪割樣本穀調製及碾糙紀錄表」(格式五)送本署彙算樣本田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
      2. 2.本署於彙算樣本田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後,將該項資料送各區分署,各區分署於實際種植面積檢討時一併確定轄內稻穀(糙米)推定實收量,並應於當年九月二十日及翌年二月二十日前分別審核彙編各縣(市)稻穀(糙米)推定實收量統計表(格式六)報送本署,並副知當地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及各鄉(鎮、市、區)公所。
        前項稻米樣本田抽取、坪割及糙米率測定方式由本署另定稻米單位產量調查作業須知據以辦理。
  8. 八、為即時掌握稻作生育情形,本署各區分署應於稻作開始種植時,實際訪視田間或查詢各鄉(鎮、市、區)公所,調查稻作種植進度,生育狀況及收穫進度等相關訊息,彙編各縣市稻作生育情形旬報表(格式七)送本署彙辦。

台灣地區稻米單位產量調查作業須知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辦理臺灣地區稻米單位產量調查作業,依據「臺灣地區稻米生產量調查作業程序」第七點第二款第三目之規定訂定本作業須知。
  2. 二、坪割前準備工作
    1. (一)抽取樣本田地號:本署以直轄市或縣(市)之轄區為範圍,運用像片基本圖、航測耕地圖、稻作分布圖等資料,藉系統抽樣法抽取樣本田地號,經刪除非耕地及長期作物耕地後送交各區分署進行查訪。
    2. (二)樣本田查訪:本署各區分署應就本署所送抽樣地號,送交當地公所人員查訪農戶當期種植情形,及預定收穫日期等資料;各區分署並將查訪資料彙報本署。
    3. (三)掌握坪割日期:本署各區分署及公所人員應與農戶密切聯繫,把握收穫日期,於農民預定收穫日期前三日內,前往坪割。
    4. (四)更換樣本田:坪割樣本田應以本署所送抽樣地號為範圍,如少數樣本田因實際需要,必需更換或自行選定時,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1.樣本田應儘量分散各地區。
      2. 2.更換樣本田,以原抽樣地號鄰近田區為優先對象。
      3. 3.像片基本圖同一方格內不得並列兩樣本田。
  3. 三、坪割方法及注意事項
    1. (一)樣本田坪割基準點之選定
      將樣本田坵相鄰長短兩邊各五等分,兩邊等分線之四交叉點,即為實際坪割時之四基準點(附圖一)。
    2. (二)坪割方法
      針對不同的播種方式劃分為三種坪割方法:
      1. 1.株割-適用於插秧條植田區
        坪割時,各以基準點為中心,割取其左右上下共五行五株範圍內之全部稻株,即每一基準點割取二十五株,每一樣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一百株之樣本稻株(附圖二)。
        測量行、株距:針對基準點之取樣範圍,分別測量其第一行(或株)稻叢中心至第六行(或株)稻叢中心間之距離,即五行(或株)距,分別予以記錄於樣本田實測調查記錄表(附表一)。
      2. 2.條割-條狀直播(條播)田區
        坪割時以基準點為準,割取該行前後共一.五公尺範圍之稻株,及其右方一行相同位置一.五公尺長之稻株,每一樣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十二公尺長之稻株(附圖三)。
        測量行距:針對基準點之取樣範圍,分別測量其第一行稻叢中心至第六行稻叢中心間之距離,即五行距,分別予以記錄於樣本田實測調查記錄表。
      3. 3.圓割-適用於撒播田區
        坪割時,各以基準點為圓割器之中心點,每一基準點圓割面積為二.五平方公尺,每一樣本田之四基準點共取面積十平方公尺之稻株(附圖四)。
        圓割器使用方法:將圓割器長桿垂直插入基準點中心稻叢,至長桿不能搖動為止。然後將圓盤螺絲解鬆,安放於地面,將螺絲捲緊並轉動橫桿,而橫桿指示鉤所畫圓圈內之稻株,即為樣本株,應全部割取之。指示鉤尖端通過稻株之一部分時,則指示鉤內之稻穗應予割取,至於指示鉤外之稻穗,則不應割取。
    3. (三)坪割時應注意事項
      1. 1.受災樣本田區,亦應比照一般坪割方法辦理坪割,並在記錄表之備註欄內載明田區受災情形(含災害種類及受災百分比)。
      2. 2.樣本田區坪割範圍,應避開田坵周邊數行(四行以上)。
      3. 3.坪割時,應割取在坪割範圍內之所有稻株,若有缺株情形,不再另補,以免造成推算產量偏差情形。若有缺株,應在備註欄內註明缺株位置、株數等事項。
      4. 4.確實依作業方法量測行、株距,勿測量周邊數行替代。 
  4. 四、坪割後樣本穀處理及調製工作
    取樣之稻株應即時脫粒,脫粒後之樣本穀分別秤量濕穀重後裝置於坪割袋內,內置稻穀坪割及碾糙記錄卡(格式如左),且應立即晒乾或烘乾至水份含量百分之十三左右,並風選調製除去雜物及屑穀。
    調製後之樣本穀再行秤量乾穀重量,及測量水分含量,填於稻穀坪割及碾糙記錄卡,以利後續轉填於樣本穀調製及碾糙記錄表(附表二)。
  5. 五、糙米率測試
    1. (一)取樣作業
      本署各區分署應於樣本稻穀乾燥調製計量後,即分別取樣品穀五00公克(倘樣本點稻穀不足五00公克者取其全數),隨同稻穀坪割及碾糙記錄卡置於容器內。
    2. (二)礱碾測試作業
      機器設備:採用滾輪式礱穀機。
      礱碾測試程序如附件一。
      秤量供礱碾之樣本穀及礱碾後產生之糙米時,儘量使用同一容器並應先扣除重量,以減少誤差。
  6. 六、資料之處理方式
    1. (一)坪割期間,本署各區分署應掌握各樣本田坪割日期,並於每週一將當週預定坪割樣本田資料表(附表三)電傳本署。
    2. (二)樣本田實測調查記錄表、樣本穀之調製及碾糙記錄表,於每期作作業結束後電傳或寄送本署;本署將資料輸入電腦統計,據以彙算樣本田每公頃產量及糙米率,填造各縣(市)當期坪割產量報告表及糙米率情形表分送本署各區分署,由各區分署與就地實際調查結果互相對照詳加檢討,作為推算當年期稻穀及糙米產量之基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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