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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10278
名稱糧價調查作業須知(2016/2/4修正)
發佈日期2016/2/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2112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0年1月17日農授糧字第1001092138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農糧產字第104109375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農糧產字第1051092111號函修正第三點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掌握台灣地區稻米市場價格變動情形,作為調節稻米市場供需,穩定糧價及提供訂定糧食政策之參考,特訂定本須知。
  2. 二、本調查以本署為彙整辦理機關,本署各區分署及辦事處為執行調查機關。
  3. 三、本須知所稱糧價,包括國產及進口散裝米、市售包裝米及新期稻穀之交易價格;其調查項目如下:
    1. (一)國產散裝米價格:調查粳稻、硬秈、軟秈、圓糯及長糯之稻穀、糙米、白米等價格。
    2. (二)進口散裝米價格:調查國內進口散裝米之批發價格。
    3. (三)市售包裝食米價格:調查國產及進口採定量包裝之市售食米價格。
    4. (四)新期稻穀價格:調查國產稻作收穫時粳稻、秈稻、圓糯、長糯產地農民售予糧商之稻穀價格。
  4. 四、價格基準: 
    1. (一)國產散裝米價格:  
      1. 1.稻穀價格:於收穫期以農民與糧商交易之廠邊交貨價格為準,非收穫期則以糧商不含運費之銷售價格為準。  
      2. 2.糙米躉售、白米躉售價格:以糧商銷售價格為準。 
    2. (二)進口散裝米價格:調查國內糧商進口各國稻米之到廠後批發價格。
    3. (三)市售包裝食米價格:查訪轄區超級市場、零售商店等市售包裝食米之銷售價格。 
    4. (四)新期稻穀價格:依農民與糧商實際交易型態分為乾穀價格與溼穀價格。乾穀價格為農民將烘乾稻穀運至廠邊之交貨價格。濕穀價格為農民將收穫後未經烘乾之稻穀運至廠邊之交貨價格(其稻穀含水率以百分之二十八為基準)。
  5. 五、調查方式: 
    1. (一)國產散裝米價格:分別選擇轄區糧商數家為調查對象,去除偏高或偏低之報價後取平均價格。 
    2. (二)進口散裝米價格:選擇轄區進口外國稻米之糧商為調查對象,分別調查其進口米到廠後批發價格。 
    3. (三)市售包裝食米價格:調查轄區內每等級各五至十個市售包裝白米產品,折算每公斤單價後取其平均價格及轄區內最高價與最低價。
    4. (四)新期稻穀價格:以農民與糧商實際交易型態為基準,扣除災害稻穀及少數偏高、偏低價格,取平均價格為準。
  6. 六、調查及資料傳輸時間: 
    1. (一)國產散裝米價格:非收穫期於每週五調查轄區當日稻米市場交易價格,其資料傳輸原則應於當日上午十一時以前傳輸至本署彙整,倘遇假日則提前至前一上班日調查,惟收穫期間及必要時應每日辦理調查作業。
    2. (二)進口散裝米價格:於每週調查轄區糧商進口外國稻米批發價格,其資料傳輸原則應於每週五上午十一時以前傳輸至本署彙整。 
    3. (三)市售包裝食米價格:於每月十日前完成調查並於當日下午五時以前傳輸至本署彙整。
    4. (四)新期稻穀價格:於各地稻作收穫期間每日調查(例假日除外)並於上午十一時以前傳輸至本署彙整。
  7. 七、報表處理:本署透過各區分署(含辦事處)之網路連線傳輸當日或當週糧價彙整列印台灣地區各縣市米穀價格調查週報表、台灣地區米穀價格調查週報表、台灣地區進口米批發價格區間週報表及收穫期間彙整臺灣地區各縣市農民出售新穀價格日報表;另於每月列印台灣地區米穀價格調查月報表、台灣地區小包裝白米零售價格月報表及台灣地區小包裝白米批發價格月報表,於年底結束後列印台灣地區歷年米穀價格統計表及年度台灣地區各縣市月平均價格表,分送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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