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banner

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5458
名稱政府進口米銷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4/9/23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1年6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貳字第 0911121103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1 點
  • 中華民國92年4月9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貳字第 0921122072 號令修正發布第 6 點條文;並自92年4月10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3年3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13210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 0931132176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9 點;並自93年4月2日施行
  • 中華民國103年9月23日農糧字第1031093023A號令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銷售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承諾開放進口之政府進口米(以下簡稱進口米),特訂定本要點。
  2. 二、進口米入倉經本會農糧署規劃銷售市場後,應辦理公告生產國、收穫年份、類型、型態、品質規格、標售底價、數量、包裝、投標糧商資格等事項。
    農糧署於標售期間得視稻米市場變動情形停止辦理標售。
  3. 三、標售底價由本會農糧署視進口米進貨成本、管銷費用及市場價格等另定之。
  4. 四、進口米標售作業由本會農糧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
    分署每次標售前應辦理門首及上網公告,公告項目除本要點第二點所列項目外,應包括標售前看貨時間、標售日期、時間、地點、提貨地點、提貨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等。
  5. 五、依本要點參與投標之廠商,應以完成糧商登記,且登記之經營糧食種類含有稻米項目登記之糧商為限。
  6. 六、糧商投標數量以噸袋或棧板或長吊帶掛包(sling bag)裝載數量為單位,投標數量不得低於三十單位,最高為一千單位。
  7. 七、開標後,糧商投標價高於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如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
  8. 八、投標之押標金、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投標須知規定之。
  9. 九、本要點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令或本會相關規定辦理。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