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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26429
名稱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
發佈日期2023/8/21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雜糧特作組(雜糧產業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4年04月14日農糧儲字第1041096775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農糧儲字第1041097446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6年02月22日農授糧字第1061096581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7年02月12日農授糧字第1071096571A號令修正第四點、第七點
  •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農授糧字第1081096599A號令修正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
  •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農授糧字第1091097218A號令修正「契作硬質玉米購銷查核作業方式」
  •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農授糧字第1111096456號令修正第四點、第六點
  •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農授糧字第1121096085號令修正
內容
    一、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避免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銷作業,發生以進口玉米混充情事,爰訂定繳售查核機制及相關配套措施。
    二、農民繳籽前,應出具種子品種及購買(或取得)來源相關證明(透過農會訂購種子者得免出具證明),並由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登錄於本部農糧署「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始得繳籽。
    三、農會辦理契作硬質玉米購銷作業,應留取農民繳售及農會出售時之硬質玉米籽實(以下簡稱玉米籽實)樣品。
民間烘乾業者(以下簡稱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留取農民濕玉米籽實樣品。
農民或烘乾業者未配合辦理留樣作業者,農會應不予收購其玉米籽實。
    四、農會應預為建立硬質玉米烘乾業者名單周知轄內契作農民,並於購銷作業開始前一個月,與烘乾業者簽訂同意配合留樣之合約書,並報請辦理銷售契作硬質玉米作業契作主體及本部農糧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備查,倘農會本身為契作主體者,應逕報分署備查。 未簽訂合約書之烘乾業者,農會得不經收其代為烘乾之玉米籽實。
合約書內容應包含烘乾業者代農會收繳玉米地點、雙方應配合濕乾籽留樣之工作事項、玉米籽實收繳規格、違反相關規定之賠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之計算、應配合政府單位查核等相關條文。
農會應於各期作經收前宣導農民周知留樣作業;並於核定農民可繳交玉米數量通知單上,表明收購留樣措施之文字如下:「請農友繳售玉米時,配合玉米籽實留樣,拒絕留樣者不得繳售契作硬質玉米」。
    五、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經收端以農民為單位,銷售端以每日出售之廠商為單位,每件樣品至少留取六百公克,並以網袋包裝。經收端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程序如下:
    (一)繳售玉米籽實者,應於經收過磅後,留取玉米籽實樣品,並由繳交行為人,以及農會(或烘乾業者)人員於留樣簽名單(附件一、二)簽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二)烘乾業者接受農民委託烘乾或繳售者,應將濕玉米籽實留樣樣品送交農會備查,並確實填寫該批玉米所屬農民清冊二份(附件三),一份留存,一份交由司機於繳交乾玉米籽實時,提交農會併同留樣簽名單置於留樣網袋內。未提供農民清冊者,農會應予拒收。
    (三)農會至農民處載運乾玉米籽實者,應於載運地點逐戶取樣留樣。銷售端辦理玉米籽實留樣作業程序,由廠商提領出貨時,農會應留取乾玉米籽實樣品,並由廠商載運司機及農會人員於留樣簽名單(附件四)簽名後,置於留樣網袋內。
    六、 分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抽樣送檢作業程序:
    (一)購銷期間應派員並通知契作主體,會同農會辦理抽樣。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高風險態樣,分署應依鄉鎮(市、區)別,按風險程度就轄內高風險區(者)隨機抽選千分之十二;非高風險區(者)隨機抽選千分之五。
    1.過去三年曾發生非國產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所繳售玉米非當期申報農地所生產等情形地區之農戶。
    2.透過民間烘乾業者繳交乾籽實之農戶。
    3.接獲檢舉或其他訊息足資判定為可疑之農戶。
    (三)應將所抽選之留樣網袋內玉米籽實分作三份樣品,每份樣品再分封二小樣,裝至夾鏈袋封緊後,逐一編號及造冊(附件五),並於會封處簽名。另填繕委託檢驗單(附件六),併同第一份樣品立即寄送本部農糧署指定檢驗機構進行相關檢測;第二份及第三份樣品應保存三個月以上,視後續相關檢測需求作開封送驗。抽樣送檢完成後,其餘未被抽選之樣品,由農會拆封處理。
    七、凡經查獲以非國產玉米混充、國產玉米回流繳售、所繳售玉米非當期申報農地所生產等情形,處理方式如下:
    (一)玉米籽實:該批玉米契作主體不予收購,若於契作主體銷售後始發現,不予補助該部分契作價與銷售價之差額。
    (二)契作獎勵金:當期契作硬質玉米獎勵金不予核發,並停止該等土地申辦各項保價收購、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措施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資格一年。若於獎勵金核撥後始發現,本部農糧署得依行政程序法請求申請人返還,並追討相關衍生損失及不當得利。
    (三)涉案人員納入高風險名單加強查核,並得視情節移送司法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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