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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作物生產類瀏覽人次:10219
名稱種苗業者應具備條件及設備標準(2005/6/29修正)
發佈日期2006/1/4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蔬菜及種苗產業組(種苗管理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9年3月2日農糧字第9020046A號令訂定發布
  • 中華民國92年9月30日農糧字第0920021472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農授糧字第0941057956號令修正
內容
第一條
本標準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種苗業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 一、自然人或法人。
  2. 二、有固定之營業場所。
第三條
申請種苗業者登記,應載明之經營種類如下:
  1. 一、育種。
  2. 二、種子、苗木繁殖。
  3. 三、種子、苗木輸出。
  4. 四、種子、苗木輸入。
  5. 五、種子、苗木銷售。
  6. 六、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
第四條
經營育種或繁殖之種苗業者應具備設備如下:
  1. 一、育種業者:
    1. (一)低溫冷藏設備:冰箱或冰櫃等供做儲藏種苗材料、用具或藥品等用途者。
    2. (二)消毒或滅菌設備:作業過程中防除病菌污染所必需之機具。
  2. 二、繁殖業者:
    1. (一)種子繁殖業者
      1. 1.種子風選機或其他精選設備。
      2. 2.封罐機或封口機。
      3. 3.種子貯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乾燥貯藏庫(一立方公尺以上)或可貯存二百公斤以上之密閉種子桶。
      4. 4.種子潔淨度及發芽率等品質檢查設備。 
      5. 5.秤量器。
    2. (二)苗木繁殖業者
      1. 1.苗圃:一千平方公尺以上。
      2. 2.冷藏設備:低溫(攝氏十五度以下)定溫箱或電冰箱一臺以上。
      3. 3.消毒設備:高溫高壓殺菌器或其他消毒設備。
第五條
經營基因轉殖植物種苗之繁殖、輸出入或銷售之種苗業者,應向釋出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營業項目登錄。
前項種苗業者應有專責管理人員並採取相關管理措施,避免與非基因轉殖植物混雜。
第六條
前條種苗業者,應以專一識別碼為索引,備置經營登記簿,載錄下列資料:
  1. 一、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
  2. 二、基因轉殖植物之來源。
  3. 三、繁殖者,其繁殖紀錄。
  4. 四、基因轉殖植物之銷售去處。
  5. 五、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日期及數量。
  6. 六、基因轉殖植物之交易單據或證明。
第七條
前條經營登記簿應妥存至少五年,供主管機關必要時之查閱。
前項資料涉及營業秘密部分,主管機關應予保密。
第八條
本標準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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