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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4600
名稱公糧稻穀專倉保管作業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2/5/14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農糧儲字第0971085196號函修訂
  • 中華民國101年5月14日農糧儲字第1011095376號函修訂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公糧稻穀專倉保管作業,以增加公糧撥售管道與銷售收入及降低營運成本,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專倉保管公糧業者(以下簡稱專倉業者)之選定:
(一)分署於每期公糧收購前,函文調查轄內公糧業者辦理專倉保管業務之意願及數量。
(二)具辦理意願之公糧業者,應於調查函發文之日起二星期內,將「公糧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書」(附表一)函送分署。屆期未申辦,分署不予受理。
三、專倉業者經收、保管、撥售業務之執行作業如下:
(一)經收作業:
1.專倉保管公糧稻穀之經收對象、數量、價格,應符合收購公糧稻穀相關規定。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驗收基準如下: 
3.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堆儲方式,專倉業者應於「公糧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書」內敘明,未經分署同意者,不得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或以低溫筒等方式儲存。


最低限度最    高    限    度
容重量
(公克/公升)
水份%夾雜物%碾成糙米品質
熱損害粒%發芽粒%被害粒%異型粒%碎粒%白粉質粒%未熟粒%未變糯粒%
稉稻粒型均一,光澤鮮明穀粒充實飽滿53014.50.50.51.0554715-
秈稻49014.50.50.51.0558515-
圓糯51014.50.50.51.0533-104
長糯48014.50.50.51.0536-104
4.以太空包或包袋堆儲者,得依照繳售公糧稻穀包裝袋作業規定,請領包袋補助費用。
(二)保管作業:
1.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與一般經收公糧稻穀區隔及分堆儲放,並立標示牌。
2.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或以低溫筒等方式儲存之應注意事項:
(1)使用太空包、棧板堆儲者,應儲放於非列管倉庫。但倉容無虞且經分署同意者,得儲放於列管倉庫。
(2)以太空包或棧板堆儲時,每包(棧板)重量(淨重、毛重或棧板重量)應於附表一內加以註明。分署稽查時應隨機抽磅百分之五數量,每包(棧板)平均重量容許正負百分之五誤差,並以查點包數(棧板)乘每包(棧板)平均重量計算倉存數量。
(3)另經分署同意以低溫筒儲存時,得以散裝方式保管者,應設置測溫設備,以確保稻米品質。
(三)撥售作業:
1.專倉業者得於當期作全臺灣地區收購公糧結束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向分署申購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並須於分署查定完成後始可提領。逾期分署不再受理申購。
2.撥售價格:按分署收到申購書收文當日之前一個月當地直轄市、縣(市)稻穀平均價格加百分之一計算,且不得低於當期作輔導收購價格。
3.專倉業者申購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應填具「專倉保管公糧稻穀申購書」(附表二),向當地分署申請。分署得視所轄經常糧撥售需求、稻米安全存量等因素,保留同意撥售與否之權利。
4.分署收到申購書後同意撥售者,應即核定單價及數量,並通知申購之專倉業者三日內繳清價款,俟價款繳清後,填發糧食出倉單交由其依規定期限提領。
5.專倉業者申購繳納之價款,以匯款或行庫(含農會)簽發之即期本票、匯票、保付支票為限。其票據應填寫「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區分署」抬頭及劃線,價款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6.專倉業者未於規定期限內申購或繳納價款者,喪失申購該批稻穀之資格;分署得就未申購之稻穀,辦理標售一次;專倉業者應於申購期限期滿後一個月內,將未售出之稻穀烘乾至水分含量符合公糧稻穀驗收基準,且經分署驗收合格後,堆儲於列管公糧倉庫;無倉容可供堆儲者,由專倉業者出具切結並加設出料口之管制設備報經分署同意後,續儲於低溫筒倉;保管費比照一般平倉公糧支付。
7.未依規定期限申購或未全數申購之專倉業者,作為下期申辦同意與否之參考。
8.撥售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以調節民食—專倉保管銷售列帳。
四、報表之填送:
(一)分署應於專倉保管申辦期限結束後三日內,將轄區專倉業者「公糧稻穀專倉保管申辦意願彙整表」(附表三)函報本署備查。
(二)分署應於當期作公糧稻穀倉儲數量查定後三日內,將轄區專倉業者「專倉保管公糧稻穀經收情形」(附表四)函報本署備查。
(三)每期於撥售結束後,分署應將「專倉保管公糧稻穀撥售情形」(附表五)函報本署備查。之填送:
五、查核作業:
(一)分署辦理專倉保管之公糧稻穀倉存數量查定時,應查核該等稻穀品質、水分、包裝、重量是否符合規定,及是否與一般經收公糧稻穀區隔及分堆儲放,並立標示牌。
(二)對於專倉業者已申購及未申購之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分署應查核其是否予以區隔及分堆儲放;未申購部分應立標示牌,並應於規定期限內將水分含量烘乾至符合公糧稻穀驗收基準。
(三)未申購之專倉保管公糧稻穀報經分署同意續儲於低溫筒者,分署應不定期查核其低溫筒出料口管制設備是否正常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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