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糧法規banner

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3784
名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公糧食米外銷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09/8/6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88年8月7日農糧字第88020479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農糧字第0981095396號函廢止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庫存餘糧,辦理食米外銷,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2. 二、食米外銷數量,由本會參酌實際庫存及國內外供需狀況,訂定年度計畫後辦理。
  3. 三、食米外銷方式,除為配合政策需要及人道立場援助缺糧國家或地區,得以專案供售外,其餘採公開標售。
  4. 四、食米外銷專案供售、公開標售作業及買賣合約之擬訂,由本會委託中央信託局(以下簡稱中信局)辦理。
  5. 五、食米外銷價格,由中信局根據我國駐泰國台北經濟貿易辦事處,查報泰國食米一般外銷價格為基準,按行政院核定之「外銷食米計價原則」,依食米種類、期別及品質規格核算訂定並公告之。
    食米外銷供售價格之訂定如左:
    1. (一)專案供售之價格,以買賣雙方會商決定當日或簽約當日公告價格為準。
    2. (二)公開標售之底價,不低於公告價格,惟在連續二次標售而不能決標時,本會得按行政院授權,在公告價格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降底價;每次招標之底價,應於開標前二日,送中信局辦理公告。
  6. 六、本會於每年三月一日及九月一日調整外銷米期別順序及各期別折扣率。
  7. 七、每批標售食米期別、種類、數量及規格,由本會通知中信局辦理。
  8. 八、參加投標廠商,須領有糧商營業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並提供最近一期營業稅完稅證明或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之證明文件。
  9. 九、買方提貨期限,以簽訂合約之次日起算;其規定如左:
    1. (一)購買數量未滿二萬公噸者為五十日;二萬公噸以上未滿五萬公噸者為一百日;五萬公噸以上者為一百五十日。
    2. (二)未依限提貨時,依合約規定辦理。
  10. 十、中信局認可接受買方所繳之貨款,並俟買方船期通知後,中信局應即通知本會備貨。
  11. 十一、為確保食米品質,出口前須辦理檢驗及燻蒸,並由獨立公證行出具報告書。
  12. 十二、每批食米出口後,由中信局辦理押匯,並將扣除手續費及有關費用後之結餘貨款,撥存本會在國庫設置之糧食平準基金專戶;倘未能收到貨款時,由中信局負責追索。
  13. 十三、食米外銷國家或地區,應依照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規定辦理。
  14. 十四、為查核外銷米加工品質,掌握裝運狀況,由本會會同中信局隨時抽查辦理情形。
  15. 十五、本作業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相關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