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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3580
名稱公糧稻米委託倉庫倉儲管理暨環境考核作業須知
發佈日期2010/8/24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98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農糧儲字第0991095528號函停止適用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加強督促公糧稻米委託倉庫(以下簡稱委託倉庫)維護公糧稻米倉儲環境,確保公糧品質及安全,提昇委託倉庫形象,特訂定本須知。
  2. 二、本須知考核對象為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所轄委託倉庫。
  3. 三、分署分別於每年上、下半年派員各辦理考核一次。
    農糧署得對各分署每半年之考評結果及後續追蹤管理,辦理督導考核。
  4. 四、分署考核委託倉庫項目、內容暨考核給分標準:
    1. (一)庫房基本設備: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按設備裝設齊全比例給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0分)
      1. 1、每一庫房依消防法規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消防栓或滅火器等)。
      2. 2、每一庫房無破損漏水,且依規定編號,並於庫房內牆壁繪製長、寬、高之標示尺。
      3. 3、每一庫房倉門設置防鼠板及防鳥網,且其窗戶設置防鳥網,並設置溫度計、濕度計及倉庫通風設備。
    2. (二)倉庫安全防護: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0分)
      1. 1、經常配置防颱設施,倉庫四週排水溝保持暢通無積水之虞。
      2. 2、加工廠房機械電路開關、廠房與機械設備,維持清潔無積塵者。
    3. (三)倉儲物資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三十分(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0分)
      1. 1、確實防治稻穀及倉庫蟲害、鼠害、鳥害者。
      2. 2、收儲之公糧堆儲整齊、留置通路易於清點、測計,且未堆置易燃易爆之物品或非必要設施及物品等。
      3. 3、收儲公糧按各年期、類型、等級,並與自營糧、受託糧食分倉(分堆)保管,並豎立標示牌。
    4. (四)倉儲清潔管理:每項配分十分,佔二十分,(按辦理程度給予適當分數,完全未辦理者給予0分)
      1. 1、公糧稻穀倉庫內,四週牆面、天花板、地面、及穀堆上層,保持清潔者。
      2. 2、公糧委託倉庫四週環境及辦公室房舍維持清潔者。
  5. 五、分署依第三點規定每年辦理二次考核,每次應詳填「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表」(附表一)及「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明細表」(附表二),並將考核明細表於六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前列報農糧署憑辦。
  6. 六、分署於二次考核評分完竣後,應即彙整計算轄內各委託倉庫二次考核平均分數,並依分數高低填列「公糧稻米委託倉庫環境考核評分統計表」(附表三)函報農糧署。
  7. 七、委託倉庫環境經二次考核評分,每次成績達八十分且每一單項得分六分以上者,如得列入績優名單,並依其平均分數排定名次:
    1. (一)、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八十家以上者取六名。
    2. (二)、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六十家以上者取五名。
    3. (三)、分署轄內委託倉庫達五十家以上者取四名。
    4. (四)、分署轄內委託倉庫未達五十家者取三名。
    5. (五)、經評定名次之委託倉庫,由分署函報農糧署頒發獎牌或獎狀以示鼓勵,製作獎牌或獎狀經費,由農糧署相關預算支應。
    6. (六)、得獎農會除前款獎勵外,並由分署函請當地各縣市政府對有功相關人員從優敘獎,並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加分。
  8. 八、委託倉庫環境經考核,每次分數未達六十分者或單項得分為0分者:
    1. (一)由分署以書面通知限期一個月內改善,並列管追蹤。
    2. (二)經書面通知改善而未依限期改善者,依公糧稻米委託業務合約規定扣發公糧稻穀保管費一個月,如仍無改善者,將暫停委託承辦公糧稻米業務,直至改善為止,方准恢復其委託承辦業務;如屬農會並由分署函請當地縣市政府於辦理農會年度考核時,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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