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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7015
名稱公糧包裝用袋管理須知
發佈日期2015/6/2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3年12月23日糧三字第40605號函頒發
  • 中華民國81年11月28日糧三字第34377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88年11月8日(88)農糧貳(一)字第8800403723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80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5月11日農糧儲字第0991095264號函修正
  •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農糧儲字第1041096744號函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公糧包裝用袋(以下簡稱包袋),特訂定本須知。
  2. 二、包袋種類及規格,如附件一。
    本須知所稱再用袋係指新袋包裝稻米經吐包後,收回再用之PP編織袋;破袋係指已破損或髒污無法包裝稻米之PP編織袋。
  3. 三、包袋之購置及調配,由本署按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實際需要統籌辦理。
  4. 四、分署應於適當地點,設置包袋儲存倉庫(以下簡稱包袋倉庫),包袋倉庫應負責將收儲之包袋按種類分別整理及保管。
    包袋管理費率由分署與包袋倉庫依契約約定。管理費率以公噸為計價單位,五十公斤公糧袋按五千隻作為一公噸計算;二十公斤(三十公斤)公糧袋按一萬隻作為一公噸計算;飼料米袋按七千隻作為一公噸計算;噸袋按四百隻作為一公噸計算。
    未滿二公噸者,按二公噸計算。
  5. 五、包袋調撥及交接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分署所轄包袋倉庫與公糧業者間之調撥及交接事項,由分署統籌辦理。
    2. (二)分署間緊急需用包袋,由本署通知調撥,雙方交接完畢後,由接管分署函復撥交分署接收情形。
  6. 六、分署應督導公糧業者應以拆線(帶、繩)方式處理稻米吐包作業,並對吐包後之再用袋加以選別整理, 五十公斤公糧再用袋五十隻為一捆打包;噸袋五隻為一捆打包。再用袋應儲放於適當場所並適度覆蓋,以避免積塵污染,如發生破損或髒污,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1. (一)以新袋包裝稻米,經吐包或改裝而發生破損或髒污,其得報廢之最高破損率如下:米包進儲保管期間未滿三個月者為百分之三;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為百分之五,超出最高破損率部分應照價賠償。六個月以上者按實列報。
    2. (二)以再用袋包裝稻米,於包裝前及吐包後,應先清除袋內稻米、灰塵或蜘蛛網等雜物,必要時並應以空氣噴槍清理後始得包裝。再用袋髒污致有影響稻米衛生安全之虞或破損不利盛裝、縫口作業時,按實列銷。
      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包裝之自然漏氣率及破損重包率合計不得超過百分之五。超過部分公糧業者應照價賠償。逾保固期限且不堪使用之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由分署依規定核銷。
  7. 七、分署應督導公糧業者使用噸袋前,應詳實檢查噸袋吊環及吊環與袋身縫合處是否有破損、斷裂或撕裂等,如有足以影響使用安全情形,應視同破袋處理,嚴禁使用。噸袋裝填公糧稻米後,應確實於袋面記錄加工日期及加工廠名稱。噸袋使用年限以不超過三年或重複使用次數不超過三十次為原則。
  8. 八、分署應督導公糧業者以堆高機進行噸袋裝、卸料作業,吊掛噸袋移動米包時,四個吊環應平均受力,不得以單邊或單吊環吊掛,且應避免吊環扭轉偏向,致影響吊環承受力,並嚴禁人員於噸袋正下方操作。以堆高機卸料時,應將噸袋置於金屬支撐架上,不得以堆高機吊掛噸袋懸空操作,以免突發性吊環斷裂發生危險。倘無法鬆開下漏斗口,得剪開綁繩或束繩器,並於卸料完畢後以綁繩或束繩器替代品還原,不得破壞下漏斗口以及袋身等,造成袋體結構損毀而無法使用。
  9. 九、分署應督導公糧業者申請報廢破袋時,應填妥申請書(附件二)及保管PP編織袋破袋情形表(附件三)報請分署派員清點屬實,發給核定表(附件四)後,始得銷帳。分署主計單位得視情形派員或進行書面審查。倘噸袋有人為不當使用破壞情形者,應依第十二點處理。
    分署對於核准報廢之噸袋,應予破壞,以免公糧業者重覆使用。
    公糧業者得自行處理經報准報廢之破袋、髒污包袋及三層積層塑膠包裝膜。
  10. 十、分署應督導公糧業者及包袋倉庫收儲保管包袋應憑公糧驗收、交接單據及包袋交接單據,辦理包袋收撥及倉庫間收撥帳務,並按旬填報分署PP編織袋收撥存量旬報表(附件五)。
  11. 十一、分署對包袋之收撥,應於每月十日前至「公糧儲撥管理系統─PP米袋子系統」完成各項資料輸入。
  12. 十二、分署對公糧業者或包袋倉庫之包袋收撥庫存情形,應派員稽查,並填造稽查報告表(附件六)。

稽查時如發現短少或有噸袋不當毀損致無法使用情事,應即責由公糧業者出具切結書,於五日內依發生當時本署標購包袋價格賠償,由分署按「本期撥出-其他撥出」列帳;涉及刑責者,應移送法辦。上述短少情事,應併同處理結果報本署備查。

本署得隨時派員稽查分署所轄包袋倉庫與各公糧業者之包袋收撥存量與管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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