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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4190
名稱撥售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0/8/26
發佈類型廢止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6年1月10日府糧5字第142144號頒「台灣省政府糧食局辦理機關學校員工申購食米要點」
  • 中華民國79年6月13日府糧3字第151606號修正
  • 中華民國89年1月19日農貳(一)字第891120019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204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99年8月17日農糧字第0991095496號令廢止(99.08.20生效)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撥售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以下簡稱機關糧)撥售對象包括台灣地區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托兒所、幼稚園、醫院、公益社團及財團法人、慈善機構、農會、漁會、水利會之員工及其眷屬。
  3. 三、機關糧以當年期米供應,期別及品質規定如下:
    1. (一) 期別: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二月底止配撥當年第一期米或其前一期米,翌年三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日止配撥當年第二期米或其前一期米。
    2. (二) 品質標準:
      1. 1.白米品質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白米二等標準(如附表一),梗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五,秈型碾白米率百分之八十六。
      2. 2.糙米品質標準依照國家標準(CNS)糙米三等標準(如附表二)。
  4. 四、機關糧撥售數量,每人每月最高限額為白米十五公斤或糙米十七公斤。
  5. 五、機關糧由本會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受理申購,申購期間自每月廿五日起至次月五日截止,必要時得予延長。每月限購一次為原則,惟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增加次數。 
  6. 六、購糧單位於每次申購食米時,應檢送由單位負責人或被授權之單位主管簽章並加蓋單位印信之「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申購書」(如格式一),連同價款向分署提出申請。食米價款以購糧單位所簽發之保付支票或銀行即期保付支票、銀行本票或匯票繳納。
  7. 七、機關糧撥售價格由分署參酌當地市場粳型白米躉售價格及糧價變動趨勢等因素分區訂定(訂價分區如附表三),並於每月二十日公告次月售價,秈型食米價格比照梗型食米價格撥售。
    分署得視市場糧價變動趨勢隨時公告調整機關糧撥售價格。價格調整時已繳清價款者,仍按調整前公告價格撥售,未繳清價款者,應按調整後價格辦理繳款。價款計算至「元」為止,以下四捨五入。
  8. 八、分署應詳加審核「機關學校團體員工食米申購書」,符合規定者,即收取價款,並填發「糧食出倉單」交由購糧單位持往指定撥糧倉庫提領。若申購轄區外食米者,經審核無誤後,應即填發「申購證明單」(如格式二)交由購糧單位持往撥糧分署,依前項作業繳款提領。撥糧倉庫應核對糧食出倉單字號、騎縫章後將經檢驗合格之食米交購糧單位提領。提領機關糧所需運輸費用由購糧單位自行負擔。
  9. 九、機關糧以聚丙烯(PP)編織袋包裝,每包淨重五十公斤,尾數不足整包者,以分署核定之數量撥售。購糧單位亦得要求以淨重五公斤之小包裝白米撥售,惟需負擔包裝費。   
  10. 十、 購糧單位應於分署填發「糧食出倉單」之日起十五日內全部提清,如有特殊情形,得由購糧單位具函並檢附「糧食出倉單」送分署辦理展延一次,逾期未提領或未提清者,其品質及損耗由購糧單位自行負責。
  11. 十一、購糧單位提領食米時,如對品質、重量有疑義時,應於提領後三日內通知撥糧分署,逾期不予受理。分署應於接獲購糧單位通知後二日內派員會同處理,經複驗如確認該批食米不合格,購糧單位得予拒領,並應由撥糧倉庫重新調選或以同期別、同數量之合格食米供應。
  12. 十二、購糧單位申購之食米應為員工及眷屬自用,不得轉售,違反規定者停止申購權利六個月。

分署填發之「糧食出倉單」第六聯係收據聯,為購糧單位繳納價款之憑證,不再另行掣發單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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