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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4490
名稱補助農會整建糧食倉庫執行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2011/6/2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3年4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83號令修正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農會整建糧食倉庫,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2. 二、受補助整建糧食倉庫之農會接受補助金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之規定者,應適用該法之規定辦理採購。
  3. 三、整建糧食倉庫所需申請建築線指示及建造執照(以下簡稱建照),應由農會自行委託監造建築師辦理。
  4. 四、農會應於工程設計完妥後,將工程設計圖及預估預算書送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備查,同時辦理申請建照及工程統籌發包事宜。
  5. 五、倉庫基礎狀況特殊,經設計監造建築師辦理地質鑽探試驗結果,認定須加強基礎、打樁、增設擋土牆、增加填級配等工程者,應與本工程一併設計、發包。
  6. 六、農會應於工程決標日起或通知保留標得標之日起十日內與得標廠商訂妥工程合約,並將合約副本(包括附件)連同切結書(格式一)及同意書(格式二)各二份送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備查。其中一份由分署轉送農糧署。
  7. 七、農會對決標後逾期無故不辦理簽約之得標廠商,應取消其得標資格。
  8. 八、農會應於原申請整建倉庫地點領得建照後,依規定向當地建築主管機關呈報開工施建。因故需變更整建地點或面積時,應事先報經農糧署同意後,始得變更興建。
  9. 九、承包廠商應於建照核發日(依建照記載日期為準)起五日內開工,並於合約規定期限內完工。
  10. 十、農會應委託開業建築師監造,承包廠商應於工程開工後每日填寫工程日誌置留於工地,供抽查人員及監工人員查考。監工人員應駐地監工並按週填送工程監工週報表,經承包廠商簽認及監造建築師簽章後,於次週內分送農會、分署備查。
  11. 十一、承包廠商依施工說明書規定製造之混凝土試體,應以農會名義委請政府機關或學校材料試驗單位辦理強度試驗,試驗報告書應隨時函送分署備查。
    基礎、牆壁、屋頂板樑鋼筋配置、混凝土灌鑄及混凝土試體之製作、砌磚、屋面防水工程等應由農會會同監造建築師查驗,並拍攝照片(註明日期、施工位置)隨工程監工週報表送分署,以查考工程施工狀況。
  12. 十二、依施工說明書辦理鋼筋或各項材料試驗、混凝土強度試驗、防水性能試驗等費用悉由承包廠商負擔。
  13. 十三、分署得隨時派員辦理工程之督導、抽查。
  14. 十四、農會應於工程完成後五日內辦理初驗,並於初驗合格後五日內會同監造建築師辦理驗收並製作驗收紀錄。
  15. 十五、農會於工程驗收合格後,應將承包廠商保固三年之保固切結書及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各二份送分署,經分署派員查證後,報農糧署備查。
  16. 十六、整建糧食倉庫工程補助費按農糧署當年度計畫核定興建面積及單位面積補助標準辦理。
  17. 十七、發包工程費超出前項補助標準部分,悉由農會自行負擔。發包工程費低於前項補助標準則按發包工程費予以補助。
  18. 十八、農會整建倉庫面積超出農糧署核定補助面積者,增加面積部分之工程費,應自行負擔。
  19. 十九、倉庫工程之委託設計費、監造費、建照規費、地質鑽探費、電力外線費等概由農會自行負擔。
  20. 二十、農會應於接到農糧署核定整建倉庫公函後一星期內,即在當地行庫或農會信用部,設立本計畫乙種活期存款專戶並報分署,俾核撥本計畫之各期工程補助款。
  21. 二十一、農會依下列工程進度分四期向分署辦理請款。
    1. (一)農會將工程合約副本及切結書、同意書、開工報告等送分署備查後,請撥第一期補助款(即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二十)。
    2. (二)倉庫地坪混凝土灌鑄完成後,檢送施工照片請撥第二期補助款(即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三十)。
    3. (三)倉庫屋頂混凝土灌鑄完妥後,檢送施工照片請撥第三期補助款(即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四十)。
    4. (四)工程驗收合格領到使用執照後,檢送結算驗收證明書、使用執照影本、廠商保固切結書及完工照片,請
      撥第四期補助款(即核定補助金額百分之十)。
  22. 二十二、分署就農會依前點進度所送各項資料及收據(收據上註明專戶帳號)審核無訛後,將補助款撥付各農會並報農糧署備查。
  23. 二十三、農會應將工程補助款專款專用,不得移作其他用途,其動支情形,分署得派員查核。
  24. 二十四、農會執行本計畫有關工程補助款之支存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本會主管計畫經費處理手冊之規定辦理。

農會於工程驗收合格結算付清尾款後,應將專戶內工程補助款餘額及利息悉數解繳分署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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