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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2745
名稱秈種公糧標售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04/10/1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1年10月15日農授貳字第0911120277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3年4月2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176號
  • 中華民國93年10月15日農授糧字第0931131665號令修正第6點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推陳庫存公糧及供應市場秈種稻米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標售作業由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所屬各區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辦理。
三、標售種類、年期別、型態、數量、底價、品質規格、提貨地點、包裝、投標廠商資格等事項,分署應於標售前於其資訊網路及門首公告。
四、投標廠商資格為領有糧商登記證或糧商營業執照者。
五、標售型態以糙米為限,其品質規格應符合本會公糧稻米驗收作業須知規定之秈種糙米品質驗收標準,包裝袋為PP編織袋,每袋淨重五十公斤。
六、標售底價訂定方式如下:
以分署公告前七天(不含公告當日)台灣地區各該種類秈稻穀平均價格除以其平均碾糙率為基準價格,並依下列方式計算參考價格:
(一)硬秈種糙米不分期別,按基準價格計算。
(二)軟秈種糙米依期別不同分別計算:
1.當期米按基準價格計算。
2.前一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五計算。
3.前二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
4.前三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5.前四期米及以前各期米按基準價格百分之八十計算。
分署得視品質及市場需求情形,在前項各款參考價格增減百分之五範圍內核定標售底價。
七、廠商標購數量每批不得少於三十公噸,惟公告數量低於三十公噸者不在此限。
八、標售作業以每二週辦理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增減之。
九、廠商投標前須繳交押標金,押標金之計算為公告之標售底價乘以投標數量乘以百分之五,簽約後得轉充為貨款。
十、開標後,每公噸投標價格高於公告標售底價者進入決標程序。決標時,以每公噸投標價格最高者,按該投標價格與數量決標,其餘再按次高標之價格及其數量依序決標,至該標全數售完為止。
如二家(含)以上投標廠商之投標價格相同,而可分配之數量少於其投標數量總和時,按各廠商投標數量比例分配出售,不受第七點之限制。
十一、決標後,若該標案公糧稻穀經加工後產生碾餘米,分署得洽請得標廠商依決標價格認購該批碾餘米。
十二、有關簽約、繳款、提貨、違約罰則及其他事項於投標須知或合約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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