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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儲運類瀏覽人次:4068
名稱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管理作業要點(2007/9/3訂定)
發佈日期2011/6/29
發佈類型訂定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公糧供銷科)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96年9月3日農糧字第0961130546號令訂定
內容
  1.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辦理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2. 二、依據我國通報世界貿易組織(WTO)關稅減讓表前註規定,政府進口米配額九萬四千零六十八公噸等量糙米採國家配額方式分配,其各產地國配額數量如下:
    1. (一)美國:六萬四千六百三十四公噸。
    2. (二)澳大利亞:一萬八千六百三十四公噸。
    3. (三)泰國:八千三百公噸。
    4. (四)埃及:二千五百公噸。
  3. 三、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由本會農糧署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按下列方式分批辦理採購,並得委由專業機關(構)為之:
    1. (一)一般採購:以每公噸稅訖交貨至本會農糧署指定倉庫之條件為比價基準,並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低於底價之最低投標價者決標。
    2. (二)採購銷售同時招標:以每公噸等量糙米運抵國內指定交(提)貨倉庫之進口價格與承購價格之差價為比價基準,並由符合招標文件規定及高於底價之最高投標價者決標。
      各批採購之方式、產地、數量及時間,由本會農糧署公告之。
  4. 四、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採購案,經依公開方式辦理招標而連續三次無法決標者,未完成決標之數量,得依原招標文件所訂採購規格,改採全球配額重行招標。
  5. 五、參與政府進口米國家配額採購案之投標廠商,以依貿易法登記為出進口廠商,並依糧食管理法辦理糧商登記者為限。
  6. 六、得標廠商憑本會農糧署核發之證明文件,得依相關規定申請貨物進口時適用稻米配額內關稅稅率。
  7.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採購招標文件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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