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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9101
名稱臺灣地區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行為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2017/11/9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6年5月8日76農輔字第11441號令訂定
  • 中華民國93年12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0931084047號函修正第4點
  • 中華民國106 年11 月9 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糧字第1061073684A 號令修正第7 點
內容
  1. 一、為確實執行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效取締農產品場外交易,維護農產品交易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所稱場外交易,係指違反農產品第一次批發交易應在交易當地批發市場為之,或未經許可擅自經營農產品批發市場業務,及其他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有關規定之行為。
  3.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之農產品市場交易法執行督導小組(以下簡稱督導小組),應定期及不定期派員巡查轄內農產品交易情形,取締場外交易。
  4. 四、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之方式如左:
    1. (一)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者:
      1. 1.採用「告發、查證紀錄單」(如格式一)蒐集證據,並當場拍攝照片存證,拍得照片應註明日期、時間及地點,並由執行人員兩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作證。
      2. 2.填具「各市縣、市政府(違反農產品市場交易法案件)處分書」(如格式二),依照農產品市場交易法之規定,對場外交易行為人予以處罰。
      3. 3.裁決之罰鍰拒不繳納,需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由裁決之主管機關正式以公文書,函請當地法院辦理。如需撤銷許可證者,函請發證機關配合辦理。
    2. (二)違反商業登記法、營業稅法、建築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或其他法令者,移送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處理。
  5. 五、場外交易如經處罰後仍繼續營業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繼續查處,至違規營業停業為止。
  6. 六、督導小組取締場外交易後,應作成取締工作紀錄。
  7. 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應隨時督導直轄市、縣(市)督導小組對場外交易取締工作之執行,並不定期查核其取締成果。
  8. 八、各級主管機關對所屬執行取締有功人員,得依其成效予以記功或嘉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得酌發獎勵金:
    1. (一)實地查證及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經告發、處罰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2. (二)督導執行取締有功人員,並使違規行為停止者。
    3.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督導小組人員取締場外交易不力,或經上級主管機關糾正後仍未改善者,應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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