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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法律命令 - 運銷加工類瀏覽人次:10711
名稱農產品分級包裝標準與實施辦法
發佈日期2002/7/15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71年7月21日經濟部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同年8月5日經濟部令公告自71年9月1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88年10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88)農輔字第88050522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8條條文;並自88年9月29日起施行
  • 中華民國91年7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輔字第0910050614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條文
內容
第一條
本辦法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實施分級包裝之農產品以蔬菜、青果、畜產及漁產為限。
第三條
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標準,有國家標準者,依國家標準,未制定國家標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督導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指導農民及販運商,依前條標準辦理分級包裝。
第五條
農產品批發市場應嚴格管制進場農產品之分級包裝,未按標準分級包裝者,應由供應人重新整理或依農產品市場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由市場代為之。
第六條
農產品包裝容器,應依產品特性予以劃一,並得委由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代為統籌購用。
第七條
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應配合產品種類及其產期,每年召開農產品分級包裝講習會,以增進產銷業者分級包裝技能及知識。
第八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對農民團體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分級包裝作業,應定期檢查,分別予以獎勵或督促改進。
第九條
本辦法施行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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