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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法規

法規類別 - 行政規則 - 糧食產業類瀏覽人次:25466
名稱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
發佈日期2022/9/21
發佈類型修正
資料來源農糧署稻作產業組
沿革時間
  • 中華民國107年4月24日農授糧字第1071092290A號函訂定
  • 中華民國108年5月21日農授糧字第1081092356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09年5月15日農授糧字第1091092364A號令修正
  •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農授糧字第1101092288A號修正「對地綠色環境給付計畫查核作業規範」第六點
  • 中華民國111年9月21日農授糧字第1111090730號修正
內容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落實輔導農地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及「小地主大專業農」農地租賃等相關措施規定之執行及查核,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查核對象為辦理下列措施之農地:
 
(一)參加「綠色環境給付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申報以下措施:

1.轉(契)作。

2.生產環境維護。

3.自行復耕種植登記。

(二)依「小地主大專業農政策租賃農地獎勵作業規範」辦理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獎勵及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等措施。

前項第一款申報契作硬質玉米品項之農地,不適用本作業規範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第五點第二款第二目之一、第五點第三款、第六點第十五款、第六點第十六款、第八點及第九點之規定。

三、本作業規範所稱耕作期間,係指本計畫申請人依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各項措施所申報之耕作期間;屬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者,則為各縣市大專業農租賃農地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間及配合特殊期作物之特殊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期間。

本作業規範所稱隨機抽選,係以本會農糧署(以下簡稱農糧署)建置之「糧政跨區即時申辦服務作業平台」(以下簡稱糧政系統),依查核目的、數量及耕作措施設定後,自動匯出受查對象農地或申請人資料。

四、本作業規範查核作業執行成員及分工內容如下:

(一)鄉(鎮、市、區)公所(以下簡稱公所)及鄉(鎮、市、區)農會(以下簡稱農會)為鄉鎮執行小組,於耕作期間勘查申報農地實際種植情形,並將勘查結果登錄糧政系統。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農糧署當地分署組成縣市推動小組,並邀請本會農業試驗所或本會當地農業改良場(以下簡稱農改場),就轄內鄉(鎮、市、區)辦理抽查及現地會勘。

(三)農糧署每年應依各地執行情況及違規樣態,選定重點地區,委外查核當地辦理情形。

五、各層級執行成員應依農地申報措施,辦理本作業規範所定之各項查核工作。

(一)鄉鎮執行小組應辦理下列勘查工作:

1.農地所在地公所於直轄市、縣(市)政府完成第二款第一目隨機抽選作業後,至糧政系統下載勘查清冊,依勘查清冊所列中選土地耕作期間及內容,對應本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逐筆勘查,並於耕作期間結束後半個月內,完成勘查結果登錄作業。

2.農地所在地公所得視當地耕作情形,另就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抽中土地,依前目規定辦理勘查,所需勘查費用由本計畫細部實施計畫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經費額度內調整支應。

3.農地所在公所應依農會造送之農會大專業農租賃農地案件勘查清冊,按申報項目對應本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勘查。

4.農地所在地農會應於當地契作硬質玉米收穫前一個月,對應本計畫硬質玉米作業規範規定,逐筆勘查硬質玉米種植情形。

5.農地所在地農會應針對租賃契約有效期間之「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依下列方式辦理勘查:

(1)針對大專業農承租之基期年及比照獎勵標準農地,於耕作期間內,依所辦理措施內容,對應本計畫作業規範規定辦理勘查。

(2)針對大專業農承租之非基期年農地,每半年於種植作物期間辦理現場勘查一次,確認農地依經營計畫實際耕作。

6.鄉鎮執行小組不得以申請人自行、委託他人拍照或切結方式取代實地勘查。但申請人自行拍攝照片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及地號者,得作為參考佐證資料。

(二)縣市推動小組應辦理下列查核工作:

1.直轄市、縣(市)政府於申報、補申報資料登錄作業結束後,隨機抽選轄內各鄉(鎮、市、區)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農地,由農地所在地公所逐筆勘查中選農地種植情形。

2.直轄市、縣(市)政府於上、下半年分別抽選轄內四分之一鄉(鎮、市、區)數,至少應各抽選一個鄉(鎮、市、區)辦理下列抽查工作,並得於上、下半年期間內分批辦理:

(1)隨機抽選鄉(鎮、市、區)內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含本鄉及出入耕)總申請人數百分之一,至少二人,最高三十人。由縣市推動小組就所選申請人,為本鄉及出耕者,審查其申報資料、農地基期年審核情形及業務電腦化作業情形;為本鄉及入耕者,就每位申請人所申報農地中至少一筆,查核現地辦理情形;現地屬第一目中選農地者,應檢視與公所勘查結果是否一致。

(2)隨機抽選鄉(鎮、市、區)內參加「小地主大專業農」農地租賃措施之大專業農總人數百分之十,至少二人,最高三十人。由縣市推動小組就所選大專業農所承租農地地主人數百分之十(至少二人),每位地主農地至少一筆,查核現地辦理情形及與鄉鎮執行小組勘查結果是否一致。

3.縣市推動小組抽查工作,農糧署當地分署、本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至少應有一單位出席;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辦理抽查前,就抽查對象及期程函知農糧署。

4.對於受查核鄉(鎮、市、區)申報案件數較少、經查核有不合格情形,或遇民眾檢舉、反映蟲害及違規情況嚴重者,得酌情提高查核比例。

5.縣市推動小組查核現地辦理情形,應針對搶種非獎勵作物,固定設施、雜木林等不可耕面積未扣除,田間管理不善或其他顯屬違規情形加強查核,並得審酌當地耕作習性,不針對已完成採收、利用之作物成活率另為判定。

(三)農糧署應每年依各地執行情況及違規樣態,選定重點地區,委外查核農地辦理情形,並提供查核疑義資料予直轄市、縣(市)政府,由縣市推動小組協助鄉鎮執行小組釐清疑義。

(四)農糧署得不定期會同縣市推動小組,就本計畫補助僱用之技術短工辦理抽訪及考核,考核結果將納入次年度補助僱用人力及行政費用調整之依據。

六、縣市推動小組對於鄉鎮執行小組辦理勘查之結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勘查合格者,依農地申報措施對應之作業規範規定核予獎勵,並以該項措施原申報面積為核定上限。另申報轉作農糧署公告正面表列同一年度、同一品項且生育期得核予二次轉作獎勵之作物,全年僅需種植一次,經勘查合格者,按耕作措施次別核予獎勵。

(二)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實施對象農地,申報轉(契)作、繳售公糧稻穀,經核定符合該項措施獎勵或收購條件之面積;或申報契作硬質玉米、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核定之耕種面積,始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

(三)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得依實情逕為核定。

1.申報轉作,現地種植其他符合農糧署核定之當地轉作作物。

2.申報種植綠肥,現地改種其他符合規定之綠肥作物(如申報綠肥大豆改種太陽麻)或景觀作物(如申報綠肥大豆改種向日葵)種類;惟不得以景觀作物專區獎勵標準核定。

3.申報種植景觀作物,現地改種其他景觀作物(如申報大波斯菊改種向日葵)或其他符合規定之綠肥作物(如申報大波斯菊改種太陽麻);惟不適用景觀作物專區所申報景觀作物,現地改種綠肥作物者。

4.申報種植綠肥或景觀作物,未種植,但改辦理翻耕者,得依翻耕標準核定;或由公所輔導於耕作期間內辦理補植,必要時得延後勘查。經勘(抽)查發現未達認定標準而改辦理翻耕者,應重新辦理翻耕作業,不得以種植綠肥、景觀作物前辦理之整地作業替代。

5.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種植未符規定之作物面積,於申報時已先行扣除,惟經勘查認扣除不足,得覈實扣除後核予獎勵。

(四)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者,屬申報不符,其違規部分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

1.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者。惟於耕作期間,先種植綠肥作物,並於完成翻埋後,確依規定種植轉(契)作作物者,不在此限。

2.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農地種植未符規定之作物面積未先行扣除,該違規面積為申報不符。

3.「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申報種植水稻,現地種植非水稻之作物。

4.申報時未檢附正確之申請文件。

5.其他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規定屬申報不符情形。

(五)農地經勘查有下列情形,但無上款申報不符事項者,屬勘查不合格,該面積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

1.申報轉(契)作,成活率或種植情形未達對應作業規範明定之標準。

2.申報轉(契)作,現地未符合經濟生產、田間管理不善或間作其他作物。

3.申報轉(契)作,經勘查未種植,或所種植作物與申報品項不符,但屬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且非第三款第一目得逕為核定情形。惟於耕作期間,補種植原申報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合格者,不在此限。

4.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經勘查未種植、現地未符合經濟生產或田間管理不善。

5.「小地主大專業農」租賃農地申報種植水稻,經勘查未種植、未符合經濟生產或田間管理不善。

6.其他本計畫相關作業規範規定屬勘查不合格情形。

(六)農地上有建物、水(漁)池等固定設施及非本計畫獎勵之長期植物(如雜木林)等面積,未於申報時扣除或經勘查認扣除不足,直接註記為變更使用面積,現地未回復可供農作使用前,該面積不再計入可耕面積受理申報。

(七)申報轉(契)作農地,倘非因病(蟲)害或人為管理不當(如:區域性土壤、栽培環境不良等),致成活率未達標準,經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公所或農會、農糧署當地分署、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會同勘查認定屬實,並函報農糧署核備,仍得核發獎勵。另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於次年同耕作期間前,依適地適種原則,推薦適合作物種類或耕作方式,供申請人選植或辦理;惟申請人未按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建議耕作,致成活率未達標準者,不適用本款規定。

(八)轉(契)作農地遭受天然災害時,依下列程序處理:

1.已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1)經核定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之項目及面積,與所申報作物相同或依規定得逕為核定者,得不計成活率,並核發獎勵;另訂有繳交(售)數量限制作物,得不計繳交(售)數量。

(2)未符合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要件之農地,依所申報作物對應之作業規範規定,經勘查合格後核發獎勵。

2.未啟動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鄉鎮執行小組得視當地災害情形,函報直轄市、縣(市)政府邀集縣市推動小組相關單位會勘,認定受災之項目及面積,得不計成活率,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函報農糧署核備,仍得核發獎勵;另訂有繳交(售)數量限制作物,得不計繳交(售)數量。

3.農地有下列情形,經縣市推動小組會同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認定屬實,或有客觀事證可稽者,不適用第一目之一及第二目規定:

(1)申報耕作期間非該作物適栽期間。

(2)受災作物生育階段屬幼、苗期,或未達營養生長期二分之一或全生育期三分之一。

(九)申報轉(契)作、繳售公糧稻穀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倘於耕作期間開始後一個半月內啟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且現地因天然災害影響,致逾原申報耕作措施之耕作適期,申請人得於農地所在地鄉鎮執行小組勘查前,依當地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辦期間,於原申報地公所上班日,按下列原則申請變更申報,不受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第六點第五款限制:

1.維持原耕作期間者,得變更為轉(契)作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但不得變更為生產環境維護或繳售公糧稻穀。

2.申請變更耕作期間及耕作措施者,得變更為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或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但不得變更為繳售公糧稻穀,且變更後耕作期間起始日,須晚於當地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辦期間起始日。

3.除前二目規定外,其餘變更內容應符合本計畫執行作業規範規定。

4.依本款變更後之耕作措施,對於同一次農業天然災害,不適用第八款規定。

(十)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或申報非本計畫獎勵作物之租賃農地,經勘(抽)查現地種植品項屬農糧署公告符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獎勵對象之農糧作物,且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依實際種植情形認定耕種面積。

1.種植品項屬轉(契)作作物者,其成活率或種植情形需符合本計畫對應作業規範之標準;惟不限制間作。

2.種植品項非屬轉(契)作作物者,現地應以經濟生產為原則,作物成活率占種植面積百分之八十以上,有合理整畦、妥善田間管理、病蟲害防治及雜草防除良好,且非屬生產環境維護、林木、庭園景觀栽植或零星點綴花木造景。經濟生產認定基準得參照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發行之栽培管理技術手冊或臺灣良好農業規範所訂作業標準。

3.本款所列農地遭受天然災害,相關獎勵金之核定得比照第八款方式處理。

4.特殊作物或耕作方式致認定疑義時,得由本會農業試驗所或農改場協助認定。

(十一)申報繳售公糧稻穀、轉(契)作或生產環境維護農地,因實際種植作物品項錯誤致不符合獎勵條件,但種植情形符合前款規定者,得依實際種植情形認定復耕,惟不核予農業環境基本給付;種植情形或作物成活率未達規定標準,不得認定復耕。

(十二)鄉鎮執行小組辦理農業天然災害勘災或敏感性作物調查時,發現申報自行復耕種植登記農地有未符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者,得依實際情形扣減認定之耕種面積。

(十三)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及自行復耕種植登記之申請人,因故無法依原申報內容辦理,得於農地所在地鄉鎮執行小組勘查前,主動以書面向原申報地鄉鎮執行小組申請放棄領取獎勵金,申報地鄉鎮執行小組於受理申請後,轉請農地所在地鄉鎮執行小組辦理現地勘查,並停發當次耕作措施獎勵金,且得不以申報不符處理。經勘查現地種植情形符合第十款規定者,得認定復耕面積。農地所在地鄉鎮執行小組於申請人提出申請前,已辦理勘查(含天然災害勘災)認定案件,不適用本款規定。

(十四)特定作物之作業規範對於查核方式或認定標準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十五)農地所在地鄉鎮執行小組針對不符合規定之案件,至遲應於耕作期間結束前二十日,通知申請人勘查情形。申請人對於勘查結果如有異議,應於接獲通知日起七日內申請復查,並以一次為限。除申報不符或違規情形已無限期改善(可限期改善如:補植、補辦理翻耕、田間管理或病蟲害防治措施)可能者,應給予適當改善時間,並於耕作期間結束前十五日內,依改善情形完成認定。

(十六)申報第二點第一款各項措施案件經勘查認定後,公所應依本計畫獎勵金發放作業規範規定造冊送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公所,由公所依糧政系統規定格式印製審核通知書轉知申請人。

七、縣市推動小組辦理查核之結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縣市推動小組抽查現地辦理情形,與鄉鎮執行小組勘查結果不一致,或申報資料、農地基期年審核情形及業務電腦化作業情形不合規定者,為不合格。鄉(鎮、市、區)不合格比率(以筆數計)超過百分之十時,應自下次查核作業起列為重點地區加強查核,至合格情形改善為止。抽查現地非屬第五點第二款第一目中選農地者,得不列入不合格比率計算。

(二)縣市推動小組查核農會勘查結果,倘農會有勘查不實情形,應追繳農會已領取該筆農地之勘查補助費用,未領取者停止發放。

(三)經查核有缺失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行文鄉鎮執行小組注意改進,並列入追蹤管理。

(四)列為重點地區加強查核之鄉(鎮、市、區)經再查核,不合格情形仍未改善,縣市推動小組得會同受查公所政風單位或農會相關主管辦理查核。另農糧署得依查核情形調整次一年度補助鄉(鎮、市、區)僱用人力及行政費用。

(五)經縣市推動小組查核現地辦理情形不符合規定案件,由鄉鎮執行小組依本計畫規定處理。

八、農糧署辦理委外查核之結果,應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據農糧署提供之委外查核疑義資料,邀集縣市推動小組及相關單位協助鄉鎮執行小組釐清疑義,並將釐清結果函報農糧署;大專業農租賃農地釐清結果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另確認釐清結果與鄉鎮執行小組提送相關獎勵清冊內容一致。

(二)對於疑義釐清後該鄉(鎮、市、區)仍屬申報不符或勘查不合格筆數比率達百分之十以上者,該鄉(鎮、市、區)自下次查核作業起列入縣市推動小組加強查核對象,至申報不符比率改善為止,並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督導鄉鎮執行小組加強宣導申請人應依規定辦理。

九、各層級執行成員應依下列方式彙報資料: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分別於上、下半年完成轄內查核工作後,填造查核紀錄表(表一、表一之一)留存,並將查核結果彙整填列查核情形表(表二、表二之一),函報農糧署當地分署及農糧署。

(二)農糧署各區分署對於轄區內直轄市、縣(市)政府未於期限內辦理查核或未將查核結果函報者,應督促其辦理,並針對轄區內各直轄市、縣(市)查核不合格部分,加強督導確實依規定辦理,並列入檢討及追蹤管理後,函報農糧署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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